发布文号: 郑政办文[2005]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精神,充分发挥“国家监察、地方监管”的积极作用,及时研究和解决煤矿监察与监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加强煤炭安全工作,确保全市煤炭安全生产,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郑州市煤炭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
联席办公会议由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郑州分局、郑州市煤炭管理局、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郑州市工商局、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电业局等单位组成,郑州市煤炭管理局负责牵头。
联席会议设立办公室,同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办公。郑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宪召兼任办公室主任,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郑州分局局长李凯歌、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局长丁三友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单位分别指定一位处长作为联席会议的联络员。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负责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情况,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文件;审议郑州煤炭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重大议题、总体规划及工作进程;制订全市煤炭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研究具体实施方案;解决煤炭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全市煤炭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确定会议议题;督促落实联席会议的各项决议;对联席会议提出的煤炭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准备会议材料;撰写、印发会议纪要;沟通信息;联系成员单位及联络员;承办联席会议委托的有关工作。
三、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
1.席会议每月召开1次;特殊情况时,成员单位可随时提议召开联席会议。
2.开联席会议需提前1天通知成员单位,由办公室拟定会议议题、会期、会议地点和出席会议人员。
3.席会议的研究内容,必须提前2天印发给成员单位。各单位根据确定的会议内容准备会议材料。
4.开联席会议时,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务必按时参加,因公外出时,可委托其他班子成员出席。
5.席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应印发会议纪要,各成员单位必须共同执行会议形成的决议和意见。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