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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郑州市煤炭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14 生效日期: 2005-06-14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郑政办文[2005]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精神,充分发挥“国家监察、地方监管”的积极作用,及时研究和解决煤矿监察与监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加强煤炭安全工作,确保全市煤炭安全生产,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郑州市煤炭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
  联席办公会议由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郑州分局、郑州市煤炭管理局、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郑州市工商局、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电业局等单位组成,郑州市煤炭管理局负责牵头。
  联席会议设立办公室,同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办公。郑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宪召兼任办公室主任,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郑州分局局长李凯歌、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局长丁三友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单位分别指定一位处长作为联席会议的联络员。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负责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情况,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文件;审议郑州煤炭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重大议题、总体规划及工作进程;制订全市煤炭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研究具体实施方案;解决煤炭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全市煤炭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确定会议议题;督促落实联席会议的各项决议;对联席会议提出的煤炭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准备会议材料;撰写、印发会议纪要;沟通信息;联系成员单位及联络员;承办联席会议委托的有关工作。

  三、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
  1.席会议每月召开1次;特殊情况时,成员单位可随时提议召开联席会议。
  2.开联席会议需提前1天通知成员单位,由办公室拟定会议议题、会期、会议地点和出席会议人员。
  3.席会议的研究内容,必须提前2天印发给成员单位。各单位根据确定的会议内容准备会议材料。
  4.开联席会议时,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务必按时参加,因公外出时,可委托其他班子成员出席。
  5.席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应印发会议纪要,各成员单位必须共同执行会议形成的决议和意见。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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