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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少年管教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1-07 生效日期: 1986-01-07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现将《顾启良副部长在第二次全国少年管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少年管教所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广大劳改、劳教工作干警,特别是全体少管工作干警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对《少年管教所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请在实施中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为了适应当前犯罪少年的新情况、新特点,有利于他们的改造和出所后的安置、帮教工作,经研究决定,将“少年犯管教所”改称为“少年管教所”。有关这次会议的贯彻情况,请及时报部。
  《顾启良副部长在第二次全国少年管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略)
  少年管教所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少年管教所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劳动改造条例》,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当前的新形势、新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少管所是对年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少年犯和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以下简称少年教养人员),实行强制教育改造的机关,是挽救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


    第三条   少管所要贯彻执行“以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的方针,实行半天学习、半天劳动的制度。


    第四条   对少年犯和少年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要立足当前,着眼未来,教育他们爱祖国,爱劳动,有理想,讲道德,守法纪,成为有一定文化科学知识和生产技能的有用之材。


    第五条   少管所属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全部列入地方财政“劳改、劳教事业费”开支。


    第六条   少管所的生产属于习艺性质,应按校办工厂对待,生产收入准许留用,主要用于劳动习艺,改善集体福利和补助教育经费之不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少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领导,文化、技术教育受当地教育和劳动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少管所应设在省会市或省内交通方便的适中地点。


    第八条   少管所设所长、政委各一人,副职若干人,由教育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各派一名兼职辅导员。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管理、教育和劳动生产、行政、财务等必要的职能机构。


    第九条   少管所的规模一般以千人左右为宜。少数人口多,地域大的省、自治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建少管所。少管所下设中队,中队人数以一百名左右为宜,设中队长、指导员各一人。中队下设分队,每个分队三十名左右,设分队长二人。

第三章 收押、收容

    第十条   少管所收押、收容对象:一是由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年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少年犯;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十四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
  不符合上述收押、收容条件的,不许收押和收容。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收押少年犯,应当凭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罪犯结案登记表》。收容少年教养人员,必须诧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省辖市公安局和直辖市公安分局审批的《收容教养犯罪少年决定书》和《收容教养犯罪少年通知书》。
  对没有上述文件或发现上述文件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拒绝收押和收容。


    第十二条   收押少年犯、收容少年教养人员时,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精神病或者患有恶性传染病以及怀孕的,不予接收。对一时难以查明和隐瞒病情的,经检查发现后,应退回原送押权关。


    第十三条   收押少年犯和收容少年教养人员时,应对其携带物品进行检查,发现赃物、淫秽书刊等违禁品应予没收。对现金、贵重物品和其它不应由个人保存的物品,由所部统一登记后,交其家长或监护人颌回,或代为保管,释放或解教时发还本人。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对少年犯和少年教养人员应分别编队,男少年与女少年应严格分开。女少年要单独编队(组),由女干部管教。


    第十五条   对少年犯和少年教养人员要建立档案和个人登记卡。档案包括,收押、收容凭据,入所登记表,健康登记表,年度改造鉴定,文化和技术学习成绩,考核、奖惩材料以及出所鉴定等。


    第十六条   年满十八岁、剩余刑期在二年以上的少年犯,应当转送到监狱、劳改队关押改造,转送时应详尽介绍他们在所期间的表现,提出今后加强改造的意见。


    第十六条   对少年犯和少年教养人员要强调严格管理和科学、文明管理,寓教于管,使严格管理与教育挽救相结合,更有效地矫正不良习气。
  对少年犯和少年教养人员严禁打骂、体罚、虐待;原则上不使用戒具,不设严管队。


    第十八条   少管所不设岗楼、电网,不搞武装看押,可以配备适当数量的内看守员,担任内卫和警戒工作。内看守员配备公用手枪和电警棍,用于应付突发的危急事件。


    第十九条   对有逃跑或破坏等行为的少年犯和少年教养人员,可送隔离反省室。反省期限一般三至五天,最长不得超过七天;对涉及案件审理的,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   少年犯和少年教养人员接见通信的管理要宽于成年犯。允许家属送给少量食品;接见时干部需要在场的,可与家属一起做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表现好的少年犯和少年教养人员,在传统节日或遇有亲属病危、死亡以及家庭其它重大变故时,经所领导批准,可让其回家探望,一般应由亲属接送。在家期间一般为三至五天,最长不超过七天。在掌握上,少年教养人员应宽于少年犯。


    第二十二条   少管所应当聘请一名专职或兼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主要任务是:与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及时联系解决在执行刑罚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对少年犯和少年教养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和向他们提供法律帮助。

第五章 教育改造

    第二十三条   少管所教育改造工作的首要任务是,根据犯罪少年的特点,遵循教育工作的一般规律,坚持半天学习、半天劳动的制度,把少管所真正办成挽救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


    第二十四条   教育改造工作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政策。象父母对待孩子,医生对待病人,老师对待学生那样,循循善诱,海人不倦,把晚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教育方法贯穿到各项具体工作中。


    第二十五条   对少年犯和少年教养人员的思想政治、文化知识和职业技术教育,要做到经常化,正规化,制度化。要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主,着重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转化工作。三课教育每周不得少于二十四课时。其中政治教育课占百分之三十左右,文化、技术课占百分之七十左右。


    第二十六条   思想政治教育,要课堂化。要进行认罪认错、法律知识、道德理想、青少年修养和政治常识等教育,教材要有针对性、知识性、趣味性。要加强个别教育和各种辅助教育。培养他们的上进心、求知欲、荣誉感,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念、守法观念和集体主义思想。充分运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   文化教育以普及小学、初中为重点,按照实际文化程度分年级编班,按规定的课程开课。由所部统一办学,统一管理。参加社会统考及格的,由当地教育部门颁发毕业或结业证书。
  对年龄小、刑期或教养期短,文化基础好,出所后有复学、升学条件的,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应侧重进行文化教育,可以单独编班,适当增加文化学习课时。对其中学习成绩优异,有培养前途的,要给他们创造进修提高的条件,促其成才。


    第二十八条   职业技术教育,要适应国家教育结构改革的需要,以发展初等职业技术教育为重点。结合劳动生产,按照出所后回城镇、农村的不同去向,分别开设适应社会需要的各种职业技术课程。课程设置和教学要求可参照社会同类型学校。技术培训达到标准的,经当地劳动部门统一考核后,发给技术等级证书。
  对年龄偏大,或已达初中毕业文化程度,出所后升学或复学可能性不大的,应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着重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使他们掌握一技之长,便于出所就业。


    第二十九条   搞好行为教育,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培养集体观念和组织纪律性。严禁吸烟、饮酒,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三十条   少管所应当按照办学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运动场,购置必要的实验器材和体育器械。中队要设立阅览室、活动室。充分利用电影、电视、幻灯、广播、录音、录相等电化教育工具,开展多种形式的有益于少年身心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少管所要建立入所队。对新入所的少年要进行不少于一个月的入所教育,摸清每个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的认罪认错教育和所规纪律教育。发现案情失实,错判、错收或量刑畸重的,应当及时转请原判人民法院或原审批机关处理。
  出所前要进行一个月左右的出所教育。

第六章 劳动习艺

    第三十二条   组织少年犯和少年教养人员参加生产劳动,要因地制宜,以习艺为主,培养生产技能,养成劳动习惯,树立劳动观点。劳动习艺要充分考虑有利于他们的改造和刑满、解救后的社会就业。


    第三十三条   组织劳动要往意适应少年的特点,由技术干部或技术工人讲解操作要领,进行动作示范。可以建立劳动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四条   少年犯和少年教养人员每天劳动四小时。严禁搞重体力、超体力和有害健康的劳动。按规定发给劳保用品和保健食品。


    第三十五条   加强劳动管理,搞好文明生产,注意生产安全,防止发生工伤事故。对年幼体弱的,应当减轻劳动。

第七章 生活卫生

    第三十六条   少年犯和少年教养人员的伙食供皮标准应高干成年犯。在供给标准内,要尽量调剂改善,做到吃饱、吃熟、吃得卫生,保证供应足够的生活用水。对病号要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每人每月发零用钱三元。女少年增发卫生费五角。
  有少数民族的少年犯和少年教养人员的单位,要尊重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另立民族处。


    第三十七条   要保证少年犯和少年教养人员每天睡眠不少于九小时。每周休启、一天。宿舍面积应当达到人均三平方米。以小组为单位分问住宿。宿舍要空气流通,防潮保暖。


    第三十八条   少年犯和少年教养人员的服装由少管所统一制作供给。色泽和式样可比照在校学生的校服,费用略高于成年犯。要教育少年爱护农物,学会洗补技能。提高他们生活自理能力。


    第三十九条   少管所应设置浴室,定期洗澡、理发。经常洗换衣服,晾晒被褥,搞好个人卫生。所区周围应当种树栽花,绿化、美化环境。


    第四十条   少管所要设立医院或医务所购置必要的医疗设备,配备相应的医务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做好经常的消毒防疫工作,防止发生传染病。有病要及时治疗。病重的应及时转送医院。需要保外治疗的,经劳改局批准,可以保外就医,医药费原则上由家长自理。


    第四十一条   少管所的医务干部要定期向少年讲授青春期的生理卫生常识。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二条   对少年犯和少年教养人员必须实抒定期考核制度。及时进行考核奖惩,奖励面要宽于成年犯,次数可以多些,幅度可以大些。
  少年管教所要开展思想好、学习好、劳动好的“三好少年”评比活动,对评为“三好少年”的要发给证书或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   少年犯刑期执行过半,少年教养人员教养期执行三分之一以上,改造表现好的,可在征得单位、学校、街道和派出所同意后,经省、市劳改局批准可以实行试工、试读或所外包教。少管所应主动与试工、试读和包教单位联系,了解他们工作、学习等表现情况。表现好的,期满时由少管所办理刑满释放和解除收容教养手续;表现不好的,应及时收回。


    第四十四条   少年犯和少年教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表扬、评功、物质奖、减刑(减期)和假释(提前解教)等奖励:
  (-)遵守纪律,接受改造,有悔改表现的;
  (二)努力学习政治、文化、技术,成绩优良的;
  (三)在“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劳动积极,努力钻研技术或有革新创造的;
  (五)能反映真实情况,揭发和制止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六)爱护公共财物有显著成绩的;
  (七)在抢救国家、集体和人民的财产,消灭灾害事故中有贡献的;
  (八)有其它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少年犯和少年教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加刑和延长教养期,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报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一)坚持错误,抗拒管教,屡教不改的;
  (二)拉拢落后,打击积极,扰乱改造秩序的;
  (三)拉帮结伙,称王称霸,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四)散布淫秽思想,传授犯罪方法,情节恶劣的;
  (五)有行凶、逃跑、组织逃跑或其它破坏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对少年犯和少年教养人员给予表扬、记功、物质奖励或警告、记过的,由少年管教所批准。少年教养人员需延期或减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审批,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延期以后实际延长的期限,不能超过原定教养期的二分之一。少年犯需加、减刑或假释的,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对少年犯和少年教养人员实施奖励或惩罚后,应及时将奖惩情祝通知家长或监护人。

第九章 刑满释放和解除教养

    第四十六条   对服刑期满和收容教养期满的少年,由少管所作出鉴定,发给刑满释放证或解除教养证,按期出所。档案留所存查。出所鉴定转当地派出所、街道或乡(镇)政府。
  少年管教所不搞留所就业。


    第四十八条   对释放或解教的少年,原住地公安机关凭刑满释放证或解除教养证准予落户,由劳动、教育部门解决就业、复学等问题。


    第四十九条   少管所应把落实出所少年的安富、帮教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制度。要有计划地对出所少年进行定期访问,考察改造质量,并协助街道、乡镇、学校、单位做好帮教工作。

第十章 干部

    第五十条   少管所的干部(不含工勤人员)应按少年犯和少年教养人员总数的百分之××配备,其中各类教员应占少年总数的百分之×,内看守员应占少年总数的百分之×。
  为了搞好生产、习艺和职业培训,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技术干部。


    第五十一条   少管工作干部必须具有高尚的思想品德和献身精神,一言一行都要成为被管教少年的表率,对他们要高度负责,体贴关怀,循循善诱,秉公办事。


    第五十二条   少管工作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不准克扣、侵吞供应被管教少年的物资;不准使用他们干私活;不准接受他们及其家属的馈赠。


    第五十三条   少管所的干部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有一定专业知识。中队干部应逐步达到年轻化、知识化。


    第五十四条   要建立健全干部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考勤、考绩制度。对尽职尽责,勇于创新,在改进政治、文化、技术教学和提高改造质量上成绩显著的,要给予表扬、记功、物质奖、提职或提高工资待遇等奖励。对违法乱纪,玩忽职守,造成后果的,应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政纪、党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从事教员工作达二十年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授予特殊园丁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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