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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休养员待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6-22 生效日期: 1984-07-01
发布部门: 民政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七日批准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革命残废军人抚恤标准的请示报告》中关于“对残废军人休养院的休养员的待遇,拟适当增加他们的生活补助”的精神,现决定对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休养员的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对住院的休养员(包括享受生活费待遇的二等甲级以下人员),每人每月发给住院生活补助费15—20元,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休养员出院分散安置后,停发住院生活补助费,符合领取护理费条件的,发给护理费。
  二、享受抚养金待遇的休养员(包括已经分散回乡安置的休养员),其抚养金待遇低于这次调整后的同级在乡残废抚恤标准的,可按在乡标准发给。
  此通知自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所需经费由财政部另行拨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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