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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艾滋病疫情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1-03 生效日期: 1986-01-03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部直属单位:
  艾滋病是一种危害性很大,且日趋严重的传染病,已成为全球关注的公共卫生问题。最近,我国从使用过进口第Ⅷ因子的血友病病人血清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抗体,表明艾滋病病毒已传入我国,这一严重情况,各地必须引起重视。为加强艾滋病的管理,特做如下规定:   1.将艾滋病列入报告传染病内,按乙类传染病管理。各级医院、外宾门诊、卫生检疫所,对过往疫区的就诊人员要密切注意,发现疑似病人,严格检查,及时采取措施,并逐级报告。
  2.全国艾滋病疫情资料统一由卫生部对外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情资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定,报卫生部备案。
  3.新闻报道要从严掌握,归口卫生部审查,严格把关,以免造成不良影响和不必要的恐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一九八六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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