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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院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3-31 生效日期: 1992-03-31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
发布文号: (92)科发计字0404号

院机关各有关部门:
  为落实院下发的“关于精简科技成果鉴定会”[(92)科发计字0402号文]通知中关于认真做好院组织成果鉴定会的精神与要求,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由院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限于准备申请国家科技成果奖或院成果奖高奖级的重大科研成果,一般研究、开发成果院不组织鉴定。

  二、院只受理院属单位提出由院组织鉴定的申请,以及国家主管部门委托我院组织鉴定的成果完成单位提出的申请。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申请院组织鉴定时,需填写《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鉴定实施细则》中的规定报送资料及文件一式一份,在鉴定前一个月报送到项目归口管理的业务局或委、办。

  三、受理申请的业务局或委、办,对申请鉴定的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凡经审查符合条件,建议由院组织鉴定时,由业务局、委、办负责人在《申请书》中“项目主管局审查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签名和加盖局或委、办公章,同时应确定鉴定形式和鉴定委员人选;然后由院计划局会签及送主管院长审批,最后由经办局或委、办函复申请单位。对不具备鉴定条件和不符合院组织鉴定要求的申请,要及时复函申请单位。

  四、凡由院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会,要由院或局委办领导亲自主持。鉴定会一定要贯彻和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和精简节约的原则;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专家意见,不允许借上级领导之口或以某种形式化框框、定调子。要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不邀请与被鉴定成果无关人员参加,严禁请客送礼和大吃大喝等不正之风。

  五、通过专家鉴定的研究成果,由完成单位按国家科委规定的《鉴定证书》格式整理好材料,送经办局或委办进行审查,并由局或委办领导在“主持鉴定单位”栏内签署意见;签字和加盖公章;然后交计划局统一编号和签署“组织鉴定单位意见”,再由成果单位打印后送回经办局、委办和计划局分别在上述两栏内加盖公章。

  六、院申请国家科委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国家科委下发的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经项目归口管理业务局、委办审查和报主管院长审批。然后由计划局向国家科委提出申请。

  七、需跨部门组织鉴定成果时,院只与省市或部委一级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共同组鉴定,并按前述程序办理两个部门的审查,审批和会签手续。

  八、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院有关成果鉴定的规定,均以本通知为准,遵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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