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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少数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低息贷款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4-04-04 生效日期: 1984-04-0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84)银发字第76号
人民银行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省分行,宁夏内蒙古广西新疆西藏自治区分行:
  为了支持和促进民族用品生产,发展民族贸易,支持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建设,人民银行(81)银发字第 306号文确定,对生产少数民族用品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和中短期设备贷款给予低息照顾,按月息 3.3‰计息,一定三年不变。为了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对该项贷款继续实行低息照顾,仍按月息 3.3‰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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