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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有利于国民经济的调整和发展,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并有利于稳定国家财政收入,根据国务院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对盐税的免税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现通知如下: 1.生产酸、碱的用盐,制革工业用盐改按规定税额减90%征收盐税。
2.肥皂工业用盐改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盐税。
3.冶金工业、染料工业、制冰冷藏工业、陶瓷玻璃工业、医药工业及其他工业用盐,一律恢复按全额征收盐税。
4.执行上述规定后,企业经营发生困难,需要在税收上给予定期减征照顾的,应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我部审批。
5.本通知从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财政部
1984.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