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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烟酒广告和代理国内广告业务收取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4-03-02 生效日期: 1984-03-02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公布以来,各地不断提出有关烟酒广告和代理国内广告业务收取手续费问题。经研究,暂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卷烟广告。
  吸烟对人体有害无益。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书刊、路牌、灯箱、霓虹灯、招贴等媒体做卷烟广告。

  二、关于烈性酒广告。
  按照国际惯例,40度以上(含40度)为烈性酒,世界许多国家已禁止做广告。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禁止40度以上(含40度)的烈性酒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书刊、路牌、灯箱、霓虹灯、招贴等媒体做广告.

  三、关于代理国内广告业务收取手续费问题。
  国内经营、兼营广告单位之间相互代办广告业务,应当允许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但最多不得超过广告费的10%。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望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尽快将通知精神传达至各广告经营、兼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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