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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改革方案上报备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3-17 生效日期: 1992-03-17
发布部门: 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科委、体改委,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991年9月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改革,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称两委决定)发布后,各开发区的综合改革工作已经相继启动。为推动这项改革,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已选择北京、沈阳、武汉、重庆、中山五开发区作为综合改革试点单位,进行重点联系,其综合改革方案由两委批准施行。为抓住有利时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除试点开发区外,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从实际出发,根据两委决定精神,抓紧制定本开发区综合改革方案,报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备案后施行。为此,通知如下:
  一、各开发区要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重要论述和今年中央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制定本开发区综合改革方案。开发区是我国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试验区和示范区,改革开放的胆子要大一些,要勇于创新,敢于试验,要加大改革份量,加快改革开放步伐。

  二、制定综合改革方案,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根据两委决定提出的改革目标和要求,拓宽思路,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既要围绕产权制度、分配制度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等改革重点进行探索和实践,又要把开发区综合改革与当地改革和发展实际紧密结合起来,针对本地区迫切需要解决的改革问题,在开发区积极进行试验,取得经验,指导全局。

  三、各开发区的综合改革方案应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于1992年6月1日前报送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两委决定由国家科委体制改革司、国家体改委综合规划和试点司代两委复函备案。

  四、为便于对开发区综合改革工作的联系和指导,各开发区应明确一位负责改革工作的领导和一位联络员,并请于1992年5月1日前将他们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等报国家科委体制改革司、国家体改委综合规划和试点司。
  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把改革和发展结合起来,在改革中求发展,在发展中加快改革,力争“八五”期间在开发区内基本建立起符合商品经济运行规律,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和国际惯例的体制、机制和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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