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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所属事业机构睦邻工作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27 生效日期: 2005-04-2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一、为加强本部所属事业机构及其所属单位与邻近地区之社区关系,增进周围居民福祉,促进地方和谐,共同繁荣地方,依中央政府各机关对民间团体及个人补(捐)助预算执行应注意事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生产单位,指本部所属事业机构所属生产性厂(场)矿及其相关设施。

前项生产性厂(场)矿及其相关设施由各事业机构依事业特质认定之。

三、各事业机构年度睦邻工作经费预算,应依中央政府总预算附属单位预算(营业部分)编制办法之规定编列,循预算程序办理。

前项年度睦邻工作经费预算编列,除情况特殊,陈报本部核准者外,应参酌上年度实际动支金额及需要,逐年适度降低,并依下列原则及限额办理:

(一)营运部分:连续亏损三年以上之事业机构不得编列睦邻费用;可编列睦邻费用之事业机构其总额不超过营业收入千分之一。但台电公司为执行电力设施周边地区睦邻协助,另依促进电力开发协助金执行要点规定办理。

(二)购建固定资产部分:依营业基金预算共同项目编列标准规定,于编列购建固定资产预算时不超过项目计画工程预算百分之一。

四、各事业机构补(捐)助地方公益,以其所属生产单位所在地为对象。

所在地之范围,由各事业机构明确定之。

五、各事业机构之睦邻工作应以协助地方公益活动为范围,其项目包括:

(一)教育文化。

(二)奖学金。

(三)电力、瓦斯优待。

(四)急难救助。

(五)低收入户生活扶助。

(六)老人、残障福利。

(七)其它经各事业机构视其经营特性认定之公益活动或建设。

前项第(七)款公益建设之经费、比例应逐年适度降低。

各事业机构办理第一项公益项目,应依中央政府各机关对民间团体及个人补(捐)助预算执行应注意事项及本要点,订定作业规范报本部核定后据以执行;其补(捐)助之项目得依事业特性调整之。

各事业机构应检讨睦邻目的,将不适宜以睦邻经费支用之活动或补(捐)助项目,明定排除之。

六、各事业机构订定作业规范应包括补(捐)助之对象、条件或标准、经费之用途或使用范围、申请程序及应备文件、审查标准及作业程序、经费请拨及核销程序、督导及考核,并应就下列事项纳入或于补(捐)助契约中订定:

(一)同一案件向二个以上机关提出申请补(捐)助,应列明全部经费内容,及向各机关申请补(捐)助之项目及金额。

(二)对补(捐)助款之运用考核,如发现成效不佳、未依补(捐)助用途支用或有虚报、浮报情事,除应缴回该部分之补(捐)助经费外,得依情节轻重对该补(捐)助案件停止补(捐)助一年至五年。

(三)受补(捐)助经费中如涉及采购事项,应依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四)受补(捐)助经费结报时,除应详列支出用途外,并应列明全部实支经费总额及各机关实际补(捐)助金额。

(五)受补(捐)助经费于补(捐)助案件结案时尚有结余款,应按补(捐)助比例缴回。

(六)受补(捐)助经费产生之利息或其它衍生收入之处理方式。

七、各事业机构应主动了解邻近地区居民之需要,并考量对事业形象有较佳效果及其它相关因素,主动办理当地居民直接受惠的公益事项或活动。

前项接受补(捐)助机关为各级地方政府,各事业机构应规定其有关补(捐)助款之收支预算处理应依各级地方政府回馈金收支预算处理要点办理。

八、各事业机构受理审核申请单位所提出符合补(捐)助项目之活动时,应注意以下审核原则,并将具体之审核条件纳入公司内部审核规定中:

(一)申请补(捐)助之对象限以事业所属生产单位所在地之团体为限。

(二)以特定地区事业生产单位为单一补(捐)助者时,参与活动之对象或受益之对象,应以该生产单位所在地之居民为优先。

(三)应将经费赞助单位于活动中明示。

(四)应明定以同一事由或活动向多机关(构)提出申请补(捐)助时,应列明全部经费内容及拟向各机关(构)申请补(捐)助项目及金额。

(五)应查明该申请补(捐)助案件有无第六点第二款规定停止补(捐)助之情事。

九、各事业机构对于补(捐)助相关资料应依下列规定公开:

(一)各事业机构订定之作业规范应于公司建置之网际网络公开。

(二)非属行政信息公开办法第五条规定应限制公开或提供性质者,其受补(捐)助之案件应予公开,包括补(捐)助事项、补(捐)助对象、核准日期、补(捐)助金额及其它相关信息应按季于公司建置之网际网络公开,并于受理申请案件时,预先告知申请单位有关资讯公开之规定。

十、接受补(捐)助,而有公害纠纷发生时,邻近居民未依法申请调处、鉴定或尚在调处鉴定中而径行采取抗争行动之情形者,各事业机构得减少、延缓或停止补(捐)助。

十一、各事业机构为掌理本要点之事项,得设睦邻工作小组执行之。

在同一地区之事业单位,得对特定睦邻工作共同设立地区性睦邻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办理同一地区之补(捐)助地方公益事宜。

十二、各事业机构在同一地区办理相同之公益事项或活动,应由地区性睦邻工作协调小组协调、统筹规划办理。

十三、各事业机构对民间团体补(捐)助计画执行后之经费核销结报应依审计机关审核团体私人领受公款补助办法规定办理。

十四、各事业机构应于每年度终了填报该年度之睦邻经费动支情形统计分析表,并依县市别加以检讨分析后,于次年度二月二十日前函送本部国营会备查;必要时,本部得派员督导考核。

十五、各事业机构应依据本要点订定睦邻工作计画据以执行,并对所属单位之睦邻工作持续追踪考核。

前项睦邻工作计画办理情形及追踪考核资料应视同公司正式文书,专卷妥善保管,供相关单位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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