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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央级公检法部门业务费和机关经费开支范围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3-16 生效日期: 1992-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1992]财文54号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现将《中央级公检法部门机关经费公用部分开支范围调整表》和《中央级公检法部门业务费开支范围调整表》发给你们,请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经费和业务费开支范围,仅限于中央级公安、安全、检察、法院、司法部门,地方公检法部门的机关经费和业务费开支范围不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开支范围调整后,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监督,机关经费和业务费必须分别由机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综合计划装备部门分开管理,不经财政部批准,一律不准互相挤占,发现有挤占者,扣减下年度预算指标。各部门机关经费年度预、决算上报国管局,同时抄送财政部。
  除这次调整所涉及的业务费和机关经费的科目外,业务费和机关经费其他部分的开支范围仍按照原来有关规定执行。
  请认真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加强经费管理,防止经费开支中各种违纪现象的发生。
  本通知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中央级公检法部门机关经费公用部分开支范围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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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内各项费用列机关经费中报销。
  
附件:中央级公检法部门业务费开支范围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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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内各项费用列业务费中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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