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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市区人口机构增长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06 生效日期: 1997-06-06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计委、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控制市区人口机构增长是一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市政府有关规定,不乱开口子,切实改善我市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重庆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认真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通知》(重府发(1994)51号),根据国家户籍制度改革和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大城市,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镇”的原则,结合设立重庆直辖市后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严格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安机关负责审批的市区人口机械增长控制范围和对象
  凡由公安机关审批的、从市外或本市其它地区迁入市区人口机械增长控制范围(即1995年3月后,新行政区划的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等7个区)内落常住户口的人员,均按现行户口政策和控制机械人口增长计划指标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
  审批的具体对象及审批办法:
  (一)夫妻投靠及随迁人员;年老者投靠子女、亲属的;年幼者投靠父母、亲属的;流动单位或边远高寒地区职工的子女来我市寄养、寄读的;
  按《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97)140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收养14周岁以下弃婴、儿童、孤儿的,按重庆市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未成年人收养工作的通知》(重公安治发(1996)13号)规定办理。
  (三)市区人口机械增长控制范围以外人员申请在市区人口机械增长控制范围内办理小城镇户口的,按《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重公安治发(1996)13号)规定办理。
  (四)市区人口机械增长控制范围外的人员,因在市区人口机械增长控制范围内购买了商品房屋或经批准自建了房屋且实际居隹该地的申请迁入人员,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补充通知》(重府发(1995)226号)规定办理。
  (五)其它由公安机关审批进入市区人口机械增长控制范围入户的人员,由各有关区公安分局依据实际情况报公安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二、指标管理
  市区人口机械增长控制指标,由各有关公安分局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计划报市公安局审核转报市计委。由计委平衡后于次年初将控制指标下达给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庆严格监督各公安分局按下达的计划指标执行。
  年内若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免交城市人口增容费的对象
  (一)按政策规定回原籍市区人口控制范围内的劳改释放、解除劳教和少管人员。此部分人员仍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入户手续。不受指标限制,不填发指标卡;
  (二)随军家属和被部队作提前退出现役、除名或开除军籍处理后送回市区人口控制范围内家中的人员;
  (三)干部、职工、学生因辞退(不含辞职)、除名、退学回市区人口机械增长控制范围内家中的人员;
  (四)原系市区人口机械增长控制范围内人口,因下落不明而注销户口后,又重新返回原籍的人员;
  (五)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的人员及随迁家属;
  (六)因出入境,由公安机关按国家有关政策批准入户的人员;
  (七)市公安局按特殊情况批准入户的人员。

  四、缴纳增容费的标准及办理程序
  (一)批准迁入市区人口控制范围内的人员,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通知》(重府发(1994)51号)规定,每人应缴纳增容费1万元。
  (二)缴纳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增容费的人员,分别由各有关公安分局或市公安局填发加盖户口专用章的《重庆市人口机械增长缴款通知书》和《重庆市区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指标缴费卡》。申请人持通知书、指标卡到市计委缴纳增容费。公安分局缴费收据和加盖“重庆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专用章”的指标卡签发《准迁证》。
  (三)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免缴增容费的人员,分别由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填发加盖有户口专用章的《重庆市区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指标免费卡》。
  申请人持指标卡到市计委审核盖章后交公安机关签发《准迁证》。

  五、鉴于我市公安派出所基础设施陈旧,装备落后,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经公安机关审批后收取后城市人口增容费主要用于重庆市的社会的发展和公安派出所的基础设施建设。

  六、市教委、人事、劳动、民政等部门按政策规定审批的调(迁)入人员仍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通知》规定的控制范围和控制对象办理。

  七、建议以上意见从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全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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