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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擅自扩大不登记社团范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2-18 生效日期: 1992-02-18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全国各地的社团登记管理工作开展顺利。对参加政协的共青团、妇联等八个团体不进行社团登记,多数地区是做到了正确贯彻执行的,但同时也因此引发了一些问题,例如:有的攀附比照,自行扩大不登记范围;有的社会团体本不在上述八个团体之列,但却寻找理由拒不登记,等等。对此,我部向国务院专题作了报告。现将国务院领导的指示通知如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一经发布,就应认真贯彻执行。除共青团、妇联等八个团体可以不登记外,其他任何社会团体不应再以任何理由变相予以抵制。因此,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方面必须认真执行,其他任何社团都要依法予以登记,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登记;民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社团登记工作的管理,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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