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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关于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履行检疫审批手续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4-29 生效日期: 1981-04-29
发布部门: 林业部
发布文号: (81)林护字28号

我国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一直是一个薄弱的环节。近年来,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从国外购买、交换和赠送的各种林木种子、苗木日趋增加。由于检疫跟不上,一些在我国从未发生的危险性病虫,如油橄榄肿瘤病、油橄榄孔雀斑病、苗木根癌病等相继传入,给林业生产带来很大的危害。为了加强引进林木种子、苗木的检疫工作,严防危险性病虫传入我国,确保林业生产的发展,今后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必须按下列规定,履行检疫审批手续。
  一、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时,引种单位或个人在填写订货卡片的同时(包括赠送、交换的种苗,下同),必须填报《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检疫审批单》)。承办引种的单位,凭订货卡片和《检疫审批单》办理对外引种手续,二者缺一不予办理。

  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引种,填写《检疫审批单》后,由林业部森林保护局审批。地方各部门、单位引种,也要填写《检疫审批单》,由所在省、市、自治区林业(农林)厅(局)的森保部门审批。

  三、在办理对外引种事宜时,必须将《检疫审批单》中的检疫要求,列入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合同和有关协议。

  四、请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站),按照有关对外植物检疫法规,对国外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进行检疫。检查、检验中发现检疫对象或其他问题,要及时处理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检疫单位认为必要时,可在指定的地点隔离种植、观察,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后,再分散到引种地区栽种。

  五、《检疫审批单》从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起正式使用。《检疫审批单》格式由林业部统一制定(附后),各省、市、自治区林业(农林)厅(局)自行印制。国务院各有关单位需要《检疫审批单》,向林业部森林保护局领取。地方各部门、单位需要《检疫审批单》,向省、市、自治区林业(农林)厅(局)的森保部门领取。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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