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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中区工程处灾害防救业务执行计划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28 生效日期: 2005-04-2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94]北市中安卫字第09460376900号
   壹、总则

  一、计划之依据:

  (一)灾害防救法

  (二)中央灾害应变中心作业要点

  (三)行政院灾害防救方案

  (四)台北市防救天然灾害及善后处理办法

  (五)台北市重大灾害紧急应变处理要点

  (六)台北市防灾作业手册

  (七)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灾害防救业务执行计划

  二、计划之目的:本处为防范台风、水灾及震灾等灾害对所辖捷运系统工程于施工期间造成损害仅依据局颁灾害防救业务执行计划及现有编制员额订定本灾害防救业务执行计划,俾便健全本处灾害防救体系,强化灾害预防及相关措施,有效执行灾害抢救及善后复旧处理,并加强灾害教育宣导,提升灾害应变能力,减轻灾害损失。并成立紧急应变小组作业小组,以遂行各项防救措施与紧急处理工作,俾使工地受灾情况减至最低程度之影响。

  三、本处之防灾体系:

  (一)平时防灾体系整备。

  1.本处为圆满实施防灾之相关事务,在处本部由秘书室办理消防演习、CPR演练等,俾使同仁在火灾及其它事故发生时,能迅速的将现场所发生之问题迅速处理完毕,使伤害降至最低。

  2.处本部办公大楼之各主要窗口,装有缓降机共十部,以便在紧急状况下使同仁能立即使用缓降机逃生。

  3.本处所属土木、水环、轨道工务所及厂商则每月清查救灾资源清册之数量并进行维护。

  4.与局本部传真及电子邮件联机,随时将本局掌握之气象状况通知厂商,预为应变准备。

  5.每周三与本局定期保持防灾计算机传讯测试。

  (二)平时防灾演练

  1.在本处所属土木、水环、轨道厂商部份,则依契约之规定每年实施二次紧急救援演练(三至五月、九至十一月间举行)并将演练计划提送本处备查,该演练并视需要邀请县府及相关水利单位莅临指导。

  2.每年配合本府举办之防汛或地震演练进行演练事宜。

  (三)灾害时防灾体系运作

  1.配合本局成立「处本部紧急应变小组」及「工务所紧急应变小组」、并督导厂商成立「厂商紧急应变小组」。

  2.处本部紧急应变小组汇整工务所紧急应变小组之灾情并陈报局本部紧急应变小组,并协助各项抢救工作之进行。

  3.工务所紧急应变小组督促厂商进行抢救工作之进行,并陈报灾情且协调各项救援器材之支持。

  4.厂商紧急应变小组负责工地灾害之抢救,并陈报灾情,提报需支援之器材设备项目及数量。

  5.本处并配合台北县政府灾害应变中心之运作派遣资深工程司进驻,负责县府与捷运局位于台北县境内工程间之救灾平台。

  贰、灾害预防

  一、防灾教育训练:

  (一)本处制订灾害防救业务执行计划,本处秘书室、土木科则针对灾害之防止,聘请专业人员至本处讲授灾害防救相关知识,安卫小组则收集相关教育训练之信息,签请钧长核可后派本处安卫工程司及业务相关人员至相关单位受训。

  (二)本处秘书室每年定期举办本处之消防演习,本处安卫小组则配合秘书室于处本部、各工务所办公房舍张贴防灾海报以达宣导之目的。

  (三)本处定期于安卫月会中实施灾害防救宣导。

  (四)督导厂商于安卫协议组织会议中实施灾害防救宣导。

  (五)工务所依契约规定督导厂商每半年实施乙次捷运工程灾害及防台防汛紧急救援演练。

  (六)配合本府实施防灾月宣导工作。

  (七)厂商每年应办理各项防灾教育训练,对于高危险施工项目人员更应依施工项目类别加强训练。

  (八)派员参与台北县政府灾害应变中心之教育训练。

  二、防救设施整备:

  (一)有关本处之消防设施及设备如灭火器、无线对讲机、及工程车辆等均由本处秘书室负责管理,并定时检修以备不时之需。

  (二)安卫小组定期更新本处各工务所及施工标紧急救援设备数量统计表。

  (三)安卫小组督导厂商每年检视更新开口合约厂商资料。

  (四)土木科定期收集本处在建工程所辖工区周遭之水文、河川及区域防洪排水系统数据。

  (五)每年防汛期前厂商应依契约规定及自主规划订定之各项计划,落实各项设施安装及检查,并立即改善,以确保工程之安全性及县市民生命财产之安全之责任,查核人员由厂商项目经理、工地主任、品管经理、专任工程人员组成,查核结果须有专任工程人员(具水利技师资格者优先)签认并提报主管工务所,查核缺失未能于查核期间内改善完成者,应报请主管工务所核准后列管追踪。

  (六)每年防汛期前土木科应依照本局QSOP-HI002之规定组成项目查核小组进行「防汛期前公共安全查核作业」,由处长主持,必要时应邀请当地水利主管单位或学者专家参与,共同办理防洪计划及防汛作业准备之检查,查核结果须填具「防汛期前公共安全查核表」(附录六)并报局,查核缺失应于规定期限前完成复查,检查及复查人员皆签章负责,缺失未能于查核期间内改善完成者,应报局核准后列管追踪。

  (七)工务所应注意所有工作面开口之防护皆须达200年洪水频率加1.1公尺之高程或至少高于地面1公尺以上。

  (八)工务所应督促厂商于潜盾机工作井内应准备充足之抽水设备,抽水机能量至少需有15马力、扬程25公尺以上。

  (九)厂商应于突出物或出入口之进出口采活动式挡水钢板门,并在其下方堆栈砂包止水,对于覆工版之吊装孔及间隙亦应填塞各项止水材。

  (十)厂商应规划机厂爬升段两侧之永久性挡水墙或防洪闸门亦应配合结构体同时完成,在该永久性挡水墙或防洪闸门未完成前,任何临时性之防洪措施皆不可撤除。

  (十一)厂商对于工区任何排水箱涵之迁移或改建,皆应事先规划施工时程,且协调相关管线单位全力配合,务必于防汛期前完成,任何为施工进行之开口亦须于防汛期前全面封闭。

  (十二)厂商进行任何排水箱涵之迁移或改建,对于新旧箱涵汇流处之断面积应避免由宽变窄,以致妨碍排洪。

  (十三)土木科及工务所对于本局所提报之高危险施工项目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于施工期间更应全程管控落实管理机制,对于各项查核表格应确实查核。

  (十四)厂商应于工区附近装设监视系统CCTV,以利于工区监控。

  (十五)现有堤防开挖施工前,要求厂商应聘请专业人士协助确认临时堤防及影响河域部分安全无虞后才可送文件至河川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会勘,以决定开挖作业是否获准。

  (十六)为强化河川公地工程会勘查核(含施工破堤前会勘及防汛会勘)功能,工务所应严格要求厂商确实遵守河川管理机关所研拟之标准作业规范。

  (十七)工务所应严格要求厂商每年配合实际施工进度修正防洪计划书,以符合防洪现况。

  三、区域性救灾资源整合

  (一)若本处所属工区灾害扩大,非本处独立作业可完成救灾时,应陈报本局请求其它工程处协助救灾,必要时亦可透过本局请求本府其它单位协助救灾,有效运用本府救灾资源。

  (二)因本处所属工区大都位于台北县境内,若本处所属工区灾害扩大,为有效救灾考量,亦可依本府93年9月17日颁订「台北市政府支持外县(市)办理灾害处理作业规定」,透过本府请求台北县政府相关单位协助救灾,有效运用区域资源。

  (三)厂商每年度办理防台防汛演练时,应邀请当地水利主管机关(水利署第十河川管理局、台北县水利及下水道局)莅临指导。

  (四)本处位于台北县境内工区若发生重大灾情时,依灾害防救法应由台北县政府指挥救灾,本处配合相关救灾作业。

  四、建立超大豪雨预防因应措施

  (一)工务所应督导厂商定期办理工区周遭排水沟及排水箱涵之清疏作业并留存纪录。

  (二)防汛期工务所应定期会同当地乡镇市公所水利单位办理工区周遭排水沟及排水箱涵清疏会勘以确保水路通畅。

  (三)气象局豪雨特报发布后厂商应采取相关预防因应措施,例如抽水机、发电机等救灾机具应全面检点到位。

  (四)厂商应依据契约规定将各项预防因应措施纳入防洪计划书并确实执行。

  五、地震造成办公厅舍损毁因应措施若本处华山大楼因地震损毁不堪使用时,相关应变小组成员集结地点暂以北平东路荣工公司华山工区停车场为临时指挥所;土城工区及芦洲工区紧急应变小组办公房舍若因地震毁损则分别以土城机厂及芦洲站停车场为临时指挥所,其通讯联络电话则以行动电话取代之。

  叁、灾害应变

  一、灾害预报、警报有关台风、豪雨、及地震等相关消息,则由本处安卫小组依据中央气象局所发布之台风、豪雨、及地震消息为准(或依据本局之传真),并适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传送至各工务所,请其尽速转知所属厂商作好相关防灾事宜,期使灾损降至最低。

  二、防汛整备

  (一)依灾害预报或警报单内容,各工务所应立即督导所属厂商进行各项防台防汛准备工作。

  (二)工区救灾之吊卡车、抽水机、排水软管、发电机、燃料油应于工区待命,砂包及太空包装上运输之车辆到位待命。

  (三)各地面突出物、出入口与通风井四周均须以具水密性固定式挡水钢板补强,其进出口处采活动式挡水钢板门,并在其下侧迭置砂包。

  三、工区加强巡查工务所应于台风来临前会同厂商加强巡查工区应变整备状况(必要时得分组检查),并依「防台防汛各项安全措施加强检查表」(附表一)逐项检查填列,须加强部分亦应要求厂商于最短时间内改善复查,并将检查结果传送至处本部安卫小组存档备查。尤应注意:

  (一)工务所应会同厂商检测工地抽水、导水与排水系统之功能(含足够数量之抽水设施),并留存纪录。

  (二)对工地之施工架或堆高之物料,应确实固定于结构物本体或以钢索固定。

  (三)施工围篱应补强固定,必要时以钢索、绳索固定之,或将其拆卸放倒,唯物件需固定绑妥。

  (四)施工中之大型机械、吊车吊杆、起重机等,有倾倒之虞者,应予平置及绑妥固定。

  (五)开挖部分要防止土石崩塌,应补强挡土支撑,并准备紧急抽水帮浦及随时注意地面水及地下水之排泄情形。工地应准备足够之备用发电机,临时配电装置及供电线路,且需架空绑妥防止泡水,以免发生感电事件。

  (六)工地开口地区应备足够之防水挡板及砂包围堵防溢流水,避免危害工地,覆盖版接合处亦应考量以防水胶布黏贴以阻挡水流。

  (七)工区围篱外之垃圾及废弃物应予以清除。

  (八)工区若与捷运营运段有相通之隧道应设立全断面式防洪闸门,以免因进水而影响捷运路线正常功能。

  四、车辆安全

  (一)处本部地下室车辆:处本部停放于地下室车辆之车辆保管人应注意预报预警数据,必要时应事先将车辆移置高处避免地下室淹水造成损失。

  (二)工务所车辆:工务所之车辆保管人亦应注意预报预警资料,停车位置低漥有淹水之虞时应事先将车辆移置高处避免淹水造成损失。

  五、紧急应变小组编组架构

  (一)指挥部:由处长担任指挥官,副处长担任副指挥官襄助指挥官办理灾害防救并兼任本处发言人。

  (二)处本部紧急应变小组:处本部紧急应变小组设于本处十楼图书室,并采分梯次轮值作业,除指挥官一人由处长兼任外(副处长为职务代理人),其余各梯次均设组长一员,由总工程司、副总工程司、土木科科长以及工事科科长兼任;组员二人,由处本部工程司轮值担任(指挥官并得视需要指示处本部其它有关人员纳入编组)。

  (三)工务所紧急应变小组:工务所紧急应变小组依土城工区及芦洲工区分别成立土城紧急应变小组及芦洲紧急应变小组,分设于联合办公室二楼长官办公室,并依各工务所配置人员编组成立,分批轮值作业,每梯次设副组长一人,由工务所主任兼任;组员四人(本处将视工程进度及实际编制员额状况适时调整),由各所工程人员担任,其中一人担任驾驶,由各所领有汽车驾照之工程人员兼任。

  (四)驻台北县政府灾害应变中心小组:本处与本局北工处所辖工区大都位于台北县境内,为了强化与台北县政府之间的救灾整合,当台北县政府成立灾害应变中心并通知本处时,本处与北工处立即分别轮流派遣资深工程司进驻该灾害应变中心,专责捷运工程与台北县府间之防救灾统筹整合事宜。

  (五)厂商紧急应变小组:厂商应自行订定任务编组,并应于灾害发生或有发生之虞时即行运作,主动互相联系协调通报,执行灾情搜集、查证、汇整、通报、灾害抢救及救灾资源调度等紧急措施与配合本处相关作业。

  (六)紧急应变小组与值日人员应分别设置,执行其特定任务。

  (七)测量及材试工务所,因无工地管理业务,于防台作业期间,仅由值日人员担任各该办公处所防灾工作。

  (八)各组紧急应变小组成员皆由安卫小组签奉处长核定,并置放于值班簿内,如因职务异动或联络方式变动须作调整时,请通知安卫小组修订编组名册。六、紧急应变小组成立

  (一)当本处接获本局通知时应依局规定时间立即成立处本部紧急应变小组,亦立即成立工务所紧急应变小组,分组执行灾害防救事宜,轮值应变小组成员限于一小时内到达应变小组报到。

  (二)当本处接获通知「台北县政府灾害应变中心」成立时,该轮值成员限于一小时内到达「台北县政府灾害应变中心」报到。

  (三)处本部安卫小组于接获局本部紧急应变小组灾害通报连络人电话或传真通知时,应立即以「成立天然灾害通报单」(附表二)填报成立「紧急应变小组」,并以传真或电话通知方式通知处本部及工务所立即成立「紧急应变小组」,展开各项防灾作业。

  (四)本处工区如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时(捷运工程局重大意外事故(灾害)参考表),应依「捷运工程局中区工程处紧急应变小组组织」之组织架构,成立紧急应变小组,指挥官视灾情需要,开设前进指挥所,厂商亦应成立紧急应变小组。

  (五)若于非上班时间接获局本部通知时,前述通报作业应由值班人员以电话为之。

  (六)值勤时间:每梯次值勤时间以不超过24小时及维持白天换班为原则,并得由当梯次处本部紧急应变小组组长视天候决定交班时间。

  (七)行政支持:应变小组成员值勤期间得检具购买食品及饮料费用之单据提报餐费,6:30~8:00时间值勤得报餐费新台币50元,11:00~13:30时间值勤得报餐费新台币80元,17:00~18:30时间值勤得报餐费新台币80元,23:00~00:30时间值勤得报餐费新台币50元;本处驻县府成员因该应变中心已供应餐饮故不得提报餐费。

  (八)依本局八十六年九月二十日,北市捷四字第八六二二三六八一○○号简行表指示本局及各工程处之主任秘书(含)以上人员,于紧急应变小组成立后仍应照常上班,督导防灾工作。

  (九)值勤人员应遵照「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中区工程处紧急应变小组值勤注意事项」确实值勤。

  七、灾害(台风、水灾)来临前之作业

  (一)处本部:

  1.随时接收本局或注意中央气象局所公布之气象信息,如台风预报、豪大雨预报(豪大雨特报之定义详附件交通部中央气象局新修订「大雨」、「豪雨」、「大豪雨」及「超大豪雨」定义)地震警报等。

  2.接收本局传真之中央气象局发布海上台风警报单资料,转送各工务所督促厂商加强警戒,并做好各项防台防汛准备。

  3.本处安卫小组并依本局转发之海上陆上台风警报及台北市灾害应变中心通知,筹备成立本处紧急应变小组及防台防汛等业务。

  4.土木科应就业管范围内,掌握实况,并依「防台防汛各项安全措施加强检查表」(附表一)稽查施工标相关缺失改善情形,确实掌握施工现场实际状况。

  5.总工程司则视需要率同工务所人员前往各工务所及施工地点巡视,并督促各工务所要求承包厂商,利用其设备及人力预为防患,妥为准备该施工范围内之防救事宜。

  (二)工务所:

  1.接收处本部传真之中央气象局发布海上台风警报单、豪大雨预报资料,转送各督导厂商知悉并加强警戒,并做好各项防台防汛准备。

  2.工务所应于台风来临前会同厂商加强巡查工区应变整备状况(必要时得分组检查),并依「防台防汛各项安全措施加强检查表」(附表一)逐项检查填列,须加强部分亦应要求厂商于最短时间内改善复查,并将检查结果传送至处本部安卫小组存档备查。

  (三)厂商:

  1.接收工务所传真之中央气象局发布海上台风警报单、豪大雨预报及地震警报资料,加强警戒,并做好各项防台防汛准备。

  2.加强巡查工区应变整备状况,并须于最短时间内降低各项致灾潜在因素。

  3.配合工务所巡查工区,并依工务所指示事项立即改善各项缺失。

  4.对于各项救灾资源机械应再次检点,以确保资源数量及状况。

  5.厂商应订定完善之闸门启动机制,避免洪水经由施工之隧道侵入营运路段之捷运系统。

  八、灾害(台风、水灾、地震)侵袭中之作业

  (一)处本部:

  1.配合本局指示成立本处紧急应变小组,并进行各项应变作业。

  2.随时接收本局或注意中央气象局所公布之气象信息,如台风预报、豪大雨预报(豪大雨特报之定义详附件交通部中央气象局新修

  订「大雨」、「豪雨」、「大豪雨」及「超大豪雨」定义)地震警报等。

  3.接收本局传真之中央气象局发布海上台风警报单资料,转送各工务所督促厂商加强警戒,并做好各项防台防汛准备。

  4.本处所辖工区如发生灾害时,除依紧急应变小组应报事项外,更应依紧急及意外事故通报系统进行通报,并立即以各项通讯通知本处相关主管及陈报本局知悉。

  5.遇有灾情除随时陈报外,并应每三小时(0030、0330、0630、0930、1230、1530、1830、2130)回报本局及本局驻台北县政府灾害应变中心人员,以利本局紧急应变小组掌握最新现况,紧急状况时应保持每一小时续报乙次。

  6.处本部紧急应变小组应将工务所回报所属厂商之灾情按「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中区工程处○○灾情处理汇整表」、「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灾害灾情统计表」及「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

  中区工程处○○灾情汇计总表」(详附录七、八、九),汇整填列统计签章后陈报本局紧急应变小组备查,并传送本局驻台北县政府灾害应变中心连络员(依每日0030、0330、0630、0930、1230、1530、1830、2130时各以传真及电子邮件传送乙次)。

  7.承转局本部执行小组探询或告知,有关本局捷运工地灾损情形,并配合处理紧急抢救事宜。

  8.如灾情扩大,可请本局相关工程处邻近工地支持,或陈报本局紧急应变小组报请台北市灾害应变中心支援救灾。

  9.如属台北县工区发生灾情且须台北县支持时,则可透过本局驻台北县灾害应变中心连络员与台北县灾害应变中心取得联系,并依灾害情形配合其指挥及救灾。

  10.应按防灾值勤纪录簿(附表四),逐日填写防灾工作纪录,以供日后工程施工之参考,处本部之值勤纪录应于防灾警报解除后,呈处长批示后存入专档备查。

  (二)工务所:

  1.接收处本部传真之中央气象局发布海上台风警报单、豪大雨预报及地震警报资料,转送各督导厂商知悉并加强警戒,并做好各项防台防汛准备。

  2.随时与厂商保持联系,并接收厂商之灾情回报,且立即以各项通讯通知处本部紧急应变小组及相关主管知悉。

  3.遇有灾情除随时陈报外,并应每三小时(0020、0320、0620、0920、1220、1520、1820、2120)电话回报本处,以利处本部紧急应变小组掌握最新现况,紧急状况时应保持每一小时续报乙次;至解除紧急应变小组任务后,应依紧急及意外事故通报系统填报后续通报单。

  4.工务所紧急应变小组应将所属厂商回报之灾情按「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中区工程处○○灾情处理汇整表」、「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灾害灾情统计表」及「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中区工程处○○灾情汇计总表」(详附录七、八、九),汇整填列统计签章后陈报(依每日0020、0320、0620、0920、1220、1520、1820、2120时各以传真及电子邮件传送乙次)处本部紧急应变小组综整。

  5.有灾情发生时,更应督促厂商全力救灾,使灾害之损失及影响降至最低。

  6.如灾情扩大,可请本处相关邻近厂商支持,或陈报处本部紧急应变小组报请本局紧急应变小组支援救灾。

  7.承转处本部紧急应变小组或其它工区紧急应变小组之探询或告知,有关本处捷运工地灾损情形,并配合处理紧急抢救事宜。

  8.工务所应备有干电池收音机、手电筒、急救器材及急救装备,并使每一工作同仁了解存放位置及急救方法。

  9.若有震灾、水灾及火灾等灾情发生时则依本处紧急及意外事故通报流程办理。

  10.应按值勤通联纪录簿(如附表四),逐日填写防灾工作纪录,以供日后之参考,并移交下一梯次保管使用或存入专档备查。

  (三)厂商:

  1.接收工务所传真之中央气象局发布海上台风警报单、豪大雨预报及地震警报资料,加强警戒,并做好各项防台防汛应变。

  2.应视天候状况随时派员巡查工区,必要时亦可透过中央监视系统CCTV及监测系统全面掌控工区现况。

  3.工区发生灾害时应主动通知工务所并全力救灾,使灾害之损失及影响降至最低。

  4.承接处本部紧急应变小组或其工务所紧急应变小组之探询或告知,有关本处捷运工地灾损情形,并配合处理紧急抢救事宜。

  5.本处或本局其它工区须支持时,应配合指示前往支持,其支持相关规定则依本局之规定办理。

  6.应确实掌握工地之灾损情况,如需展开抢救行动时,应注意物体飞落、高压电线断落、坠落及溺水等危险。抢救人员应配备安全帽、安全鞋等防护具。九、灾害(台风、水灾、地震)过后之作业

  (一)处本部:

  1.配合本局紧急应变小组任务解除,最后一班轮值人员,需将各工务所灾损情形,按「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中区工程处○○灾情处理汇整表」、「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灾害灾情统计表」及「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中区工程处○○灾情汇计总表」(详附录七、八、九)汇整填列后,以传真及电子邮件传送至局本部紧急应变小组汇整。

  2.灾害(台风或豪雨)过后,土木科应立即督导各工务所展开复旧工作,并继续追踪复旧状况。

  (二)工务所:

  1.灾后各工务所应立即巡视工区内外,对于灾损状况确实统计回报。

  2.各工务所除尽全力督促厂商复旧外,尤应注意:

  (1)工区围篱或排水造成邻近居民或第三者损害时,应督促厂商力立即复原外,并适当予以慰问。

  (2)清理工地作业时,应采取安全措施避免坠落、感电、溺水等危险。

  (3)隧道内或开口区应派专人,检查内部之积水、漏水、涌水及其变化等,以防止龟裂,涌水等危险状况发生。

  (4)对于大型机械、吊车吊杆、起重机、控置装置、钢索等,应重新实施安全状况检查。各工务所及厂商应依合约施工安全卫生手册规定内容办理后续事宜。

  3.地震后处置作业:若本处所辖工区发生震度4级以上之地震后,应进行下列督导。

  (1)第一阶段:工务所应立即以电话要求厂商立即巡查工区是否有重大灾情或损害,并于30分钟内以电话回报本处紧急应变小组或安卫小组,本处紧急应变小组或安卫小组并应汇整灾情填报灾情汇计总表并于规定期限内以电话或传真及电子邮件回报本局紧急应变小组或工务管理处安卫防灾课。

  (2)第二阶段:工务所应依照本局工务管理使用手册第二册EMA02-20「地震后之处置作业」规定,会同厂商就结构主体、机具、设备及相关安全设施全面进行检视,有安全疑虑者,应即邀集设计单位(细部设计顾问、建筑师)至现场勘查并作进一步安全鉴定。

  (三)厂商:

  1.应全面动员巡视工区内外,对于灾损状况确实统计并向工务所回报。

  2.全面检修机械确定安全状况后才得使用。

  3.地震后处置作业:若本处所辖工区发生震度4级以上之地震后,应进行下列检视。

  (1)第一阶段:厂商应立即派员巡查工区是否有重大灾情或损害,并于30分钟内以电话回报本工务所。

  (2)第二阶段:厂商就结构主体、机具、设备及相关安全设施全面进行检视,有安全疑虑者,应即邀集设计单位(细部设计顾问、建筑师)至现场勘查并作进一步安全鉴定。十、灾情搜集及通报方式

  (一)本处工区如发生灾害时,应依「捷运工程局中区工程处紧急应变小组及意外事故通报系统表」立即以电话通报各单位主管,以掌握救灾先机并利于迅速处置。

  (二)各单位对灾情通报、搜集应确实迅速,每次灾情通报以累积方式传递,修正部分以◎记号标示,新增部分以※记号标示。

  (三)各单位以市府通报格式(如附录)定时向紧急应变小组回报灾情。

  (四)本处紧急应变小组搜集各单位灾情后,每日0030、0330、0630、0930、1230、1530、1830、2130时应向本局紧急应变小组及本局驻台北县政府灾害应变中心联络员通报灾情,于附表上注明第○次通报,最后一次应填写结报。

  (五)工务所如遇人命伤亡或其它重大危害或具急迫性、优先性灾情,应实时通报处本部紧急应变小组,处本部紧急应变小组并立即转通报本局紧急应变小组及本局驻台北县政府灾害应变中心连络员。

  (六)紧急应变小组于台北市灾害应变中心解除时,亦应填报「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中区工程处○○灾情处理汇整表」、「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灾害灾情统计表」及「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中区工程处○○灾情汇计总表」,并注明结报,以利汇整提报本局及本局驻台北县政府灾害应变中心连络员。十一、灾害抢救

  (一)灾时,厂商之紧急应变小组应视天候状况派员至现场抢救,并将抢救状况回报至工务所紧急应变小组及处本部紧急应变小组。

  (二)灾后各工务所应立即督导厂商展开复旧工作,并继续追踪复旧状况,对于灾损状况确实统计回报。

  (三)各工务所及承揽厂商应依合约施工安全卫生手册规定内容办理后续事宜。

  (四)土木科或水环科应继续列管追踪各项复旧状况及进度,必要时督导厂商趱赶工进。十二、灾害时危险物品管理针对本处所属施工标之施工区现场,在防汛期来临前(依本局规定每年五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为防台防汛期间),依局颁之防台防汛期间各项安全措施加强检查表,对所属工区之设备物料加强检查,并对危险物品的储存设施施以自动检查,以防止灾害来临时二次危害之发生。十三、支援救灾规划

  (一)厂商支持:厂商平时应建立开口合约厂商,以便灾时支援救灾,亦可与邻近施工标厂商协议互相支援救灾。

  (二)工务所支持:厂商非独立能力完成救灾时,亦可透过工务所协调本处其它区域施工标厂商协助救灾。

  (三)工程处支援:本处工区灾情非本处厂商能力可协助救灾时,可透过处本部紧急应变小组协调其它工程处支援救灾;或透过本局紧急应变小组协调其它工程处支援救灾。

  (四)本府外单位支持:必要时可透过本局紧急应变小组转请本府灾害应变中心协调本府其它单位或邻近单位协助。

  (五)外县市支持:必要时亦可透过本局驻台北县灾害应变中心连络员之协助请求台北县政府就近协助救灾。或依本府93年9月1

  7日颁订「台北市政府支持外县(市)办理灾害处理作业规定」,透过本府请求其它县(市)政府相关单位协助救灾,有效运用区域资源。

  (六)其它单位支持:区域全面性之灾情发生时,可透过本府灾害应变

  中心请求中央灾害应变中心协调中央单位如水利局、营建署、军方及其它专业人士等等国家资源支援救灾。十四、人命救助与紧急救护

  (一)人命救助:本处所属施工标之施工区域如遭遇灾害且危及工区周边之百姓时,厂商或工务所应主动出动各式机具协助救助,并协助护送至最近医疗院所。

  (二)紧急救护:工区或周遭百姓有伤害时,厂商或工务所应主动协助进行紧急救护或简单初步伤患分检,避免医疗资源浪费或延误其它重症伤患。

  (三)灾区警戒:本处所属施工标之施工区域如遭遇灾害且危及工区周边之百姓时,厂商或工务所应主动协助除先以救人为第一原则处理外,并与厂商将施工区域附近之百姓疏散,及将施工区域予以隔离(交通锥、警示带等),除现场抢救人员、急救人员及检调单位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灾害现场,以免影响灾害现场之抢救作业。

  (四)灾区治安维护:本处所属施工标之施工区域如遭遇灾害且危及工区周边房舍时,除人命救助与紧急救护外,厂商亦应派员协助治安维护避免居民财物被盗。十五、响应媒体之机制

  (一)本局已建立局本部及工程处之分层发言权责制度,各层级之说明范围、内容及人选,建立发言人制度,并办理发言人专业训练课程。

  (二)本处亦已依本局规定建立发言人机制,本处发言人为副处长,代表本处对外说明救灾状况及灾情损失等等。

  (三)相关发言规定悉依本局92年9月25日函颁修正「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新闻发布相关作业注意事项」,由各单位落实执行。

  (四)工务所主任亦应参加本局办理之发言人训练课程,充分掌握发言技巧,必要时亦应主动协助本处发言人撰写发言内容或相关新闻稿。

  (五)为了避免误导媒体或提供之信息错误,现场监工对于媒体之询问应尽量避免臆测性发言,必要时应主动提供媒体与本处发言人或工务所主任之对话平台。

  肆、灾害善后重建

  一、灾情汇整本处所属施工标之工区如遇灾害并造成设备损失或人员伤亡时,除应依紧急及意外事故通报系统通报外,并应陈报本局紧急应变小组,且在灾害过后,将所属施工标之灾损状况汇整及拟定灾害复旧计划,并经处长核阅后报局备查。

  二、召开检讨会,检讨得失本处于灾害过后,除将所属施工标之灾害复旧及灾损状况汇整外,并于当月之安卫月会(或项目)针对灾损状况提出检讨外,并要求本处所属施工标,记取教训防止灾害再次发生。必要时更应检讨修订灾害防救业务执行计划。

  三、复旧机制

  (一)工程复旧

  1.对捷运系统工程受灾地点之相关灾情及设施进行勘查工作并纪录汇整及控管。

  2.透过发言人主动与媒体联系适时发布捷运系统工程灾害复建相关信息,寻求民众支持与谅解。

  (二)环境清理复旧

  1.有计划进行灾后环境复原及重建。

  2.透过救灾支持规划联系相关单位协助,尽速恢复灾区民众生活机能。

  (三)第三人损害理赔

  1.捷运工程灾害造成民众损失应有计划进行灾后慰助及补助以免造成民怨。

  2.灾后立即成立复旧作业小组或配合本局成立项目委员会进行全面检讨,制作捷运事故灾害纪录,落实经验传承。

  (四)工进趱赶承揽厂商应依契约规范办理灾害重建并提赶工计划趱赶工进。

  伍、附录

  一、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中区工程处紧急应变小组值勤注意事项。

  二、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中区工程处紧急应变小组组织表。

  三、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中区工程处紧急及意外事故通报/处理流程图。

  四、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灾害应变通报流程表。

  五、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中区工程处天然灾害灾损抢救流程表。

  六、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中区工程处防汛期前公共安全查核表。

  七、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中区工程处○○灾情处理汇整表。

  八、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灾害灾情统计表。

  九、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中区工程处○○灾情汇计总表。

  十、交通部中央气象局新修订之「大雨」、「豪雨」、「大豪雨」及「超大豪雨」定义。

  十一、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新闻发布相关作业注意事项。

  十二、台北市政府支持外县(市)办理灾害处理作业规定。

  十三、中区工程处工地紧急救援编组装备数量统计表。

  十四、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中区工程处及相关单位灾害应变中心联络电话、传真一览表。

  十五、中区工程处紧急应变小组留守值勤人员名册及通讯簿。

  十六、中区工程处与台北捷运营运接口联系人员编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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