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88)教师管厅字005号
为了适应高等学校师资队伍长远建设的需要,结合研究生培养制度的改革,加强研究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并为从毕业研究生中选留师资提供考察条件,我委现制定了《高等学校聘用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的试行办法》,在部分高等学校试行。现印发你们,望将试点情况及时告我委教师管理办公室。
高等学校聘用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和研究生培养制度的改革,加强研究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并为从毕业研究生中选留师资提供考察条件,现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试行聘用研究生担任部分助教工作,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在充分发挥本单位青年教师作用的原则下,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可以从学有余力的在学研究生中有计划、有选择地聘用部分符合要求的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
第三条 聘任担任助教工作的研究生,必须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好,能为人师表,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从进入第二学年开始聘用(博士生不受此限)。聘用期限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而定,一般以一学年为宜。其承担的任务相当于助教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研究生在学期间担任助教的工作量累计不超过半年。原则上不得因受聘担任助教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
博士研究生聘用的起止时间和承担助教的工作量,学校可视工作需要酌定。
第五条 聘用办法,可以要用公开招聘的方式,聘用单位将拟聘在学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的工作任务、工作条件、聘用要求和待遇等事项公布,由符合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的研究生本人报名申请,经指导教师和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同意,由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受聘研究生应和聘用单位签订合同。
第六条 研究生在受聘期间,在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学时以外的任务,聘用单位应根据所完成的助教工作量,付给适当补贴。其补贴标准:承担助教工作量二分之一的硕士生和博士生,分别按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或助教五级工资的半数发给;承担助教工作量三分之一的硕士生和博士生,分别按上述规定的三分之一发给。上述补贴款在学校工资基金项内开支。超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其补贴款由自筹资金中支付。其工作时间,可按实际学时作为教学实践记入学分。
第七条 聘用研究生的单位,应尽可能少配备专职助教。
第八条 在职研究生应按规定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得参加聘用担任助教工作。
第九条 按本办法试行的学校和聘用单位应有一位负责同志主管该项工作,对受聘担任助教工作的研究生,按照教师岗位职责的标准,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和考核。工作优秀者予以表彰奖励,表现不好者应批评教育,不适宜担任助教工作者,可提前解除聘约。聘用期满时,聘用单位应对其思想政治状况、工作表现等作出全面鉴定,存入个人档案。
今后学校选留师资时,应优先在曾受聘担任过助教工作的研究生中考虑。
第十条 试行的学校可按照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