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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聘用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5-20 生效日期: 1988-05-20
发布部门: 国家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88)教师管厅字005号

为了适应高等学校师资队伍长远建设的需要,结合研究生培养制度的改革,加强研究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并为从毕业研究生中选留师资提供考察条件,我委现制定了《高等学校聘用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的试行办法》,在部分高等学校试行。现印发你们,望将试点情况及时告我委教师管理办公室。
高等学校聘用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和研究生培养制度的改革,加强研究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并为从毕业研究生中选留师资提供考察条件,现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试行聘用研究生担任部分助教工作,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在充分发挥本单位青年教师作用的原则下,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可以从学有余力的在学研究生中有计划、有选择地聘用部分符合要求的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

  第三条 聘任担任助教工作的研究生,必须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好,能为人师表,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从进入第二学年开始聘用(博士生不受此限)。聘用期限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而定,一般以一学年为宜。其承担的任务相当于助教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研究生在学期间担任助教的工作量累计不超过半年。原则上不得因受聘担任助教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
  博士研究生聘用的起止时间和承担助教的工作量,学校可视工作需要酌定。

  第五条 聘用办法,可以要用公开招聘的方式,聘用单位将拟聘在学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的工作任务、工作条件、聘用要求和待遇等事项公布,由符合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的研究生本人报名申请,经指导教师和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同意,由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受聘研究生应和聘用单位签订合同。

  第六条 研究生在受聘期间,在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学时以外的任务,聘用单位应根据所完成的助教工作量,付给适当补贴。其补贴标准:承担助教工作量二分之一的硕士生和博士生,分别按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或助教五级工资的半数发给;承担助教工作量三分之一的硕士生和博士生,分别按上述规定的三分之一发给。上述补贴款在学校工资基金项内开支。超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其补贴款由自筹资金中支付。其工作时间,可按实际学时作为教学实践记入学分。

  第七条 聘用研究生的单位,应尽可能少配备专职助教。

  第八条 在职研究生应按规定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得参加聘用担任助教工作。

  第九条 按本办法试行的学校和聘用单位应有一位负责同志主管该项工作,对受聘担任助教工作的研究生,按照教师岗位职责的标准,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和考核。工作优秀者予以表彰奖励,表现不好者应批评教育,不适宜担任助教工作者,可提前解除聘约。聘用期满时,聘用单位应对其思想政治状况、工作表现等作出全面鉴定,存入个人档案。
  今后学校选留师资时,应优先在曾受聘担任过助教工作的研究生中考虑。

  第十条 试行的学校可按照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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