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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1992年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2-11 生效日期: 1992-02-11
发布部门: 国家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我委1986年颁布了《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试行办法》,1987年开始组织实施,到1991年为止,这项工作已开展了五年。由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支持,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基本上是成功的,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由于各地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工作发展不平衡,有些地方需再考的人数已经很少,有些地方却还很多。针对专业合格证书考试工作出现的新情况,为了继续做好1992年和以后的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的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2年起将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命题权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命题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不得再下放给地、市、县和办学单位。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仍按原规定办法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按照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命题和考务工作。

  二、每年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时间和开考科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为了保证考试质量,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每学科每年以考2-3门为宜。考完后考试试题报我委备案。

  三、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办班培训经过两年试点证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学校办班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试、对合格者发给科目合格证书的方法是可行的。1992年还要继续对那些考试人数少、难度较大、自学有困难的科目采取办班培训的方法。培训对象应是教龄较长、有一定教学经验的教师,培训的时间和内容应符合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教学大纲的要求。坚持办班学校和命题单位分开的原则。准备举办这种培训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办班前提出报告,经我委批准方可进行。

  四、各地要继续做好实施考核合格证书制度的宣传、发动工作,积极引导参考的教师树立信心,参加考试。继续坚持“自学为主、业余为主、函授为主”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教师进修院校等师资培训机构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考前辅导和培训工作。

  五、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第一轮考试已结束,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也已考过数轮。各地要不断总结经验,继续对中小学教师队伍和参考教师的现状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分析,要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应考教师的实际需要,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统筹规划本地区学历培训和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工作,制订“八五”后几年的考核工作计划,并报我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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