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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天津市、四川、江苏、辽宁、湖南、河南、黑龙江、湖北、陕西、广东、浙江省卫生厅(局)、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医研究院、北京医学院、上海第一医学院、四川医学院、中山医学院:
关于建立药品临床基地问题,我部药政局5月20日曾以(83)卫药政字第105号函致你厅局、院商榷此事。现根据你们来函意见及了解的情况,初步确定你省(市)、院(单位名单见附件)某单位为我部药品临床基地(见附件)。其主要任务为:开展新药的临床药理、承担部批某类新药的临床研究、咨询、评价以及同类老药的临床再评价等工作。有关临床基地如何开展工作等问题,将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届时由我部药政局另行通知。
卫生部
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