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5]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对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加快报件运转,提高审批效率,更好地保障我省经济建设的用地需求,制定本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范围
(一)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
1.在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分批次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基本农田以外耕的。
2.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焦作、新乡等7个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征收建设用地和本利的。
(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1.除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以外的。
2.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
(三)乡镇分批次征收建设用地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
(四)具体建设项目用地
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跨省项目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报国务院批准以外,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6公顷以上的。
(五)农业项目用地
农业科研、高效农业等项目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
其他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二、审批程序
需经省政府批准或转报的用地报件,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报件受理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窗口办公'形式受理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呈报的建设用地报件。批次建设用地报件每月实行集中受理。各省辖市批次用地每年度最多申报5个批次,,其他县(市)每年度最多申报3个批次。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件或省转报件即时受理。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过初步审查后,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报件不完善的,通知有关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限期补报;逾期未补报的,退回呈报材料。
(二)现场踏看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用地现场踏看工作。凡由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的建设用地,踏看工作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踏看人按有关规定出具踏看报告。其他建设用地的踏看工作,委托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三)组织会审
经现场踏看,报件与实际相符的,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内部会审。报件与实际不符的,及时退回呈报材料,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审查批准
用地报件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审通过后,将审查意见上报省政府。其中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件或省转报件及时上报省政府审批或转报;分批次建设用地报件每月集中上报,省政府每月集中审批。
建设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市、县人民政府限期足额缴纳应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在收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强化责任,规范管理
(一)实行建设用地报批责任制。需经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申报。各市对申报建设用地的必要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市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各类建设用地申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必须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向省政府呈报由市长签发的用地请示文件。
严把建设用地申报关。申报建设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合理安排使用国家下达指标和'王项整治'指标,有效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要认真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完成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二)强化建设用地审查责任制。需经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工作,对申报建设用地的必要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负责,厅长是第一责任人,向省政府呈报由厅长签发的用地审查意见。
实行建设用地现场踏看制度。通过现场踏看核实拟用地现场与呈报材料的一致性,发现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呈报用地的,依法严肃处理。
建立征地批后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建设用地批准情况,加强社会监督。对建设用地批准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重点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情况、土地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不符合报批条件骗取批准的建设用地,及时报告省政府撤销批准文件,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实行征地情况季度报告制度。每季度 初,向省政府报告全省各市、县上季度土地供应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落实情况。
(三)严格规范建设用地报批管理。
四、其他事项
(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按照《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本意见执行,国土资源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报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报件具体要求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