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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依海外台湾学校设立及辅导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海外台湾学校学生之奖助,以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并减轻学生家庭负担,使安心向学,特订定本要点。
二、适用对象:
就读海外台湾学校国小部、中学部之在学学生,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
三、申请条件:
(一)奖学金:每学期各班前一至三名;班级人数在十名以下者,得列计一名;班级人数在十一名至十五名者,得列计二名;班级人数在十六名以上者,得列计三名。
(二)助学金:家境清寒符合学校规定条件者;其名额以各学部具有中华民国国籍学生总人数百分之十为限。
(三)同时符合奖学金及助学金资格者,得同时申请。
四、奖、助学金金额:
(一)奖学金:
1.国小部:第一名新台币五千元、第二名新台币四千元、第三名新台币三千元。
2.中学部:第一名新台币六千元、第二名新台币五千元、第三名新台币四千元。
(二)助学金:每名每学期新台币一万元。
(三)奖学金所需经费由本部全额补助。助学金所需经费由本部补助百分之八十,其余部分由学校自筹。
五、申请及审查作业:
(一)各校应组成奖助学金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订定奖、助学金申请条件等相关规定,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公告符合申请奖学金规定之学生名单及受理助学金之申请条件。
(二)申请学生应填具申请表(如附件一)及检附相关资料或证明,送交班级导师提请学校奖助学金审查委员会审查。
(三)审查委员会应对学生申请案详加确实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者,造具合格名册(格式如附件二),并附审查基准及会议纪录,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及十月三十一日前函报本部。
(四)经本部审查核定后,由学校检送领据,造具印领清册(格式如附件三)报本部请款。奖学金发给方式,由学校自行于适当时机公开颁发表扬。
六、依本要点奖助之学生及学校陈报本部之各项资料,经查有伪造不实或不合申请规定者,由本部公告撤销其资格并追缴已发之奖、助学金,有违法情事者,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