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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申严格遵守货币发行制度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3-07-22 生效日期: 1951-01-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字[1982]第223号
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重庆市分行: 今年六月,福建省福州市支行、三明地区中心支行、南平市支行、浦城县支行发生四起未经追加出库限额,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违纪事件。据了解,还有一些省、市的发行库和保管点,动用发行基金出库时不按规定办理手续,待营业终了以当日交回发行库的现金与出库数进行轧差,再以轧差数办理出库或入库手续,上报发行或回知笼数,严重违犯发行库出库、入库两条线分别上划的基本规定。还有的行发行库、业务库帐款不分,从发行库出库时不办手续,营业终了,如当天营业收入现金不足抵交出库额时,才办理出库手续,这些都是违反发行制度的行为。
  按照国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掌握货币发行,各级库发行货币必须在上级库核准的出库限额之内;出库限额不足时,需事先上报追加计划,并经批准。出库、入库必须按照规定事先办理手续。任何单位、任何领导和个人都无权擅自超过出库限额动用发行,更不得不办手续而随意动用发行基金。
  各级行要通过上述违纪事件吸取教训,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教育,严格执行货币发行制度,今后如有类似事件发生,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要在近期内认真检查一次有无类似事件发生,并将检查情况于八月底前报送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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