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医药行业中医药商业实行经营师聘任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3-25 生效日期: 1988-03-25
发布部门: 国家医药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各直属单位:
  医药商业,是医药行业的一部分,主要经营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玻璃仪器、化学试剂等。医药商品,是用于防病、治病、救死扶伤的特殊商品,门类繁多,品种规格复杂,经营人员必须具备商品经营知识、熟悉药理作用,懂得医理、病理、常见病的防治等知识;还须有高度的责任心,严格的工作质量要求。为了鼓励医药商业经营人员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技术素质,发挥高级经营人员的作用,经征得劳动人事部同意,决定在医药商业高级经营业务技术工人中实行经营师聘任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药商业经营师是根据医药商业经营业务岗位的需要,在高级经营业务技术工人中设置的业务技术职务,不是业务技术称号,也不是高级业务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经营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在医药商业经营单位中考评和聘任。

  二、职务名称
  按经营商品大类,分别称药品(含中、西药)经营师、医疗器材经营师、玻璃仪器经营师、化学试剂经营师。

  三、工种(岗位)范围
  按照我局颁发的《医药经营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中药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其中技术等级线达到高级工的工种(岗位)列入实行经营师聘任制范围。

  四、考核标准
  (一)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三)具有本工种(岗位)业务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技能;
  (四)具有丰富的业务技术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工种(岗位)各环节关键性的疑难问题,有较突出的工作实绩;
  (五)具有辅导讲授本专业业务技术知识,培训中级工以上业务技术人员的能力。
  以上考核标准,各地区医药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具体化。

  五、经营师的比例限额、津贴标准、福利待遇及其他有关问题,均参照我局和劳动人事部国药联人字(87)第762号《关于医药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执行。
  实行医药商业经营师聘任制是一项新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复杂,各地医药管理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审慎行事。我局将选择若干单位进行试点,待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