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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兰州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决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2-22 生效日期: 1988-12-22
发布部门: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兰政发[1989]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在兰各单位,驻兰部队:
  《兰州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暂行办法》(兰政发(1984)109号)公布以来,使拆迁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保证了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同时,近年来拆迁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市房产局制订了《关于兰州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决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兰州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决意见
  一、关于拆迁房屋产权问题。
  1.拆除国有直管公房安置后的房屋产权全部归还国家,由房管部门管理。住户申请买房的,按住房制度改革制定的价格出售给个人。
  2.拆除私房,由建设单位根据市房管部门确认的产权、丈量的面积、评定的价格给产权人予以补偿,并进行安置。安置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产权人要求房屋产权的,用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等面积的房屋,按重置折旧价结算结构差价。不足原面积部分,按重置折旧价补偿;超过原房面积部分,按申请买房的条件对待。
  3.拆除单位的自管房屋,住户由产权单位安置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拆除房屋的重置折旧价给予产权单位补偿;住户由建设单位建房安置的,产权单位要求保留新建房屋产权的,应向建设单位付新建房屋投资减去被拆除房屋补偿费的建设投资差额。

  二、过渡费、奖金、搬家费按下列办法处理:
  1.拆迁户的过渡房,原则上自行解决,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发给过渡费。
  过渡费标准为:拆迁户自行过渡在一年半以内,按在册户口人数每人每月15元;超过一年半,每人每月25元;超过两年,每人每月40元。
  2.个别拆迁户自行过渡确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提供过渡房,不再发给过渡费,并由拆迁户按月交纳房租和水电费。
  3.拆迁户过渡搬迁时,建设单位按每户发给往返搬家费100元。
  4.拆迁户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凡按规定期限提前搬迁的,应给予奖励,奖励幅度为每户20-100元。
  5.凡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搬出的,每超期一天,罚款30元。罚款从过渡费和其他费用中扣除。

  三、非住宅用房因拆迁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1.单位铺面房或租赁使用的非住宅用房拆迁,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按在册的歇业人员(含离退休职工)基本工资的80%(包括国家规定的四项补贴)发给补助费。已承包、租赁的单位其主管部门还应负责重新修正或暂停执行承包、租赁合同。
  2.个体经营者营业的铺面房因拆迁歇业,可按注册从业人员发给每人每月补助费150元。

  四、违反拆迁管理规定的,按下列办法处罚:
  1.对未经批准,违反拆迁程序擅自进行动迁的,每户处以5000元罚款;对随意降低或提高补偿标准,不按规定少发或滥发补助费用的,按少发和滥发金额的2-3倍给以罚款。
  2.对降低安置面积或改变套型的,由拆迁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按降低安置面积总造价的一倍罚款或责成其调整分配套型。
  3.对不按期归还国家房屋产权的,由建设单位加倍缴纳原房屋租金。

  五、凡经国家批准在兰州市范围内进行的建设项目,拆迁、安置方案必须经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安置拆迁户住宅楼施工图纸的会审要征求拆迁管理部门的意见。拆迁管理部门有权对拆迁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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