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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级扶持农村各种农机化服务站(公司)的联合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3-16 生效日期: 1983-03-16
发布部门: 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了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机械的经营形式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地相继成立了农机服务站及各种农机服务组织,为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服务,为农村建设、农民生活服务,深受群众欢迎,比较好地解决了农业机械集中经营和农业分散经营的矛盾,发挥了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和个人的积极性。这是农机经营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
  中央一九八三年一号文件要求 “党和政府的各个部门, 各级领导干部,都应力求做到:思想更解放一点,改革更大胆一点,工作更扎实一点,满腔热情地、积极主动地为人民服务,为基层服务, 为生产服务。”“以分户经营为主的社队, 要随着生产发展的需要,按照互利的原则,办好社员要求统一办的事情。”
  为了适应公社农机服务站的建设,积极引导其搞好生产前生产后和生产过程中的服务工作,促进农村多种经营和商品生产的更快发展,对农业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现将有关事项联合通知如下:   一、坚持自愿互利原则,按受国家计划指导,有民主管理制度,有公共积累提留,实行按劳分配或以按劳分配为主,经县(市)农机管理局和公社管委会批准成立的各种农机服务站(公司),需于批准后三十天内持批件及企业章程或协议,向所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后始得经营。
  农机服务站(公司)经营服务的主要项目是:
  1.直接为农、 林、牧、 副、渔业生产服务的项目, 如田间作业、场上作业、饲料加工、运输等;
  2.为农业机械化事业本身服务的项目,如修理农机具、供应零配件;
  3.为农业建设服务的项目,如农田基本建设、修建农村设施等;
  4.为农民生活服务的项目,如碾米、磨面等。
  二、已批准营业的农机服务站(公司),具有一定的资金、设备,有经济核算制度,领导班子健全的,在发给营业执照后,农业银行可予开户(暂时使用社队有关科目核算)。农机服务站的资金,主要以自筹或由集体和个人集资解决。对资金确有困难而又具备贷款条件的,农业银行可给予贷款支持。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是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组成部分。对各地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组织,如有还款资金来源和具备贷款条件的,也可以给予贷款支持。贷款按农业贷款利率计息。
  三、公社农机管理站合并到农机服务站 (公司), 经农机管理部门委托承担管理任务的,原来的事业补贴费划归农机服务站。
  四、各省、市、自治区农机(管理)、农业(农林)厅(局)、农业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些具体规定。
  
对各种联办的农机服务站及其他形式农机服务组织,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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