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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部为有效运用石油基金,执行山地乡及离岛地区石油设施、运输费用之补助及差价之补贴,特订定本作业要点,并以经济部能源局(以下简称本局)为执行单位。
二、本局补助山地乡及离岛地区石油设施与运输费用及差价补贴,以下列地区为限:
(一)山地乡地区:
台北县:乌来乡。
桃园县:复兴乡。
新竹县:五峰乡、尖石乡。
苗栗县:泰安乡。
台中县:和平乡。
南投县:仁爱乡、信义乡。
嘉义县:阿里山乡。
高雄县:桃源乡、三民乡、茂林乡。
屏东县:泰武乡、狮子乡、牡丹乡、玛家乡、雾台乡、春日乡、来义乡、山地门乡。
宜兰县:大同乡、南澳乡。
花莲县:秀林乡、万荣乡、卓溪乡。
台东县:海端乡、兰屿乡、达仁乡、延平乡、金峰乡。
(二)离岛地区:指台湾本岛以外之地区包括澎湖、金门、马祖、绿岛、兰屿、小琉球等。
三、本要点补助项目之定义如下:
(一)石油设施补助:指对加油站、渔船加油站、航空站加储油设施、油库、管线及钢瓶检验场之必要设置费用与相关维护费用之补助。
(二)运输费用补助:指因油品运输成本差异所需之海上、陆上运输费用之补助。
(三)差价补贴:指因经营成本差异所需之营运必要用人成本之补贴。
四、本要点对于山地乡及离岛地区之补助(贴)范围,以下列费用为限:
(一)山地乡地区:
1.新设及扩增加油站之设置费用(不含土地费)。
2.既存前项设施之维护费用。
3.汽油、柴油所需之陆上运输费用。
4.营运必要用人成本。
(二)离岛地区:
1.新设及扩增加油站、渔船加油站、航空站加储油设施、油库、管线及钢瓶检验场之必要设置费用(不含土地费)。
2.既存前项设施之维护费用。
3.汽油、柴油、航空燃油、液化石油气与钢瓶检验所需之海运运输费用及其它因办理海运而发生之必要相关费用。
4.既存加油站、渔船加油站、航空站加储油设施及油库营运必要用人成本。
五、本要点补助山地乡及离岛地区石油设施必要设置费用与维护费、运输费用及营运必要用人成本,以下列为对象:
(一)石油设施之设置人。
(二)当地经营石油相关业务之经营人。
(三)其它经本局认可之石油供应业。
加油站设施之补助,以山地乡及离岛地区未设置加油站之乡(镇、市)为优先。
六、申请新设石油设施设置费用补助者,应于事前提出计画书向本局申请,经本局审查核可,应于完工后检具申请项目设置费用之单据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向本局请款,但同一申请人于同一地点申请补助,以一次为限。
新设石油设施设置费用之补助金额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新设加油站:
补助费用最高以「标准加油站」建造成本百分之五十为限。同一乡(镇、市) 无加油站者,补助百分之五十。同一乡 (镇、市) 已有既存加油站者;其补助比例计算方式如下:
S= (q*d) ÷ (n+1)
S为补助比例。
┌───
│─
q=│Q/10 ,q最大值以一为限。
ˇ
─
Q为新设加油站所在同一乡 (镇、市) 既存加油站前半年每日平均发油量之算术平均数 (公秉) 。
d=0.5 +D/20,离岛地区d最大值以一为限。
D为新设加油站所在乡 (市、镇) 既存最近加油站行车最短距离 (公里) 。
n为新设加油站所在同一乡 (镇、市) 既存加油站家数。
(二) 新设渔船加油站:
补助费用最高以「标准渔船加油站」建造成本百分之五十为限。同一乡 (镇、市) 无渔船加油站者,补助百分之五十。同一乡 (镇、市) 已有既存渔船加油站者;其补助比例计算方式如下:
S= (q*d) ÷ (n+1)
S为补助比例。
┌───
│─
q=│Q/20 ,q最大值以一为限。
ˇ
─
Q为新设渔船加油站所在同一乡 (镇、市) 既存渔船加油站前半年每日平均发油量之算术平均数 (公秉) 。
d=0.5 +D/30,且d最大值以一为限。
D为新设渔船加油站所在同一乡 (镇、市) 与既存最近渔船加油站最近航行距离 (哩) 。
n新设渔船加油站所在同一乡 (镇、市) 之既存渔船加油站家数。
(三) 其它新设石油设施,以项目审查方式办理,补助金额最高以必要建造成本百分之五十为限。
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标准加油站」及「标准渔船加油站」必要建造成本 (含营业站屋、加油设备、储油槽及其管线、测漏及自动量油设备、消防安全设备及电气设备) ,由本局邀集学者、专家拟定,经本局核定后实施,补助比例各项计算参数均计算至小数第二位。
七、申请既存石油设施扩增 (含汰旧换新) 费用补助者,应于事前提出计画书向本局申请,经本局审查核可者,应于完工后检具申请项目费用之单据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向本局请款。
既存石油设施扩增 (含汰旧换新) 费用之补助比例,应依该石油设施之实际经营状况及同一乡 (镇、市) 同类石油设施数量定之,其申请以一年一次为原则,最高以必要建造成本百分之五十为限,其补助比例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加油站:
S = (5/7-0.5Q/7) ÷√N
(二) 渔船加油站:
S = (5/7-0.5Q/14) ÷√N
S 为补助比例,计算至小数第二位。
Q 为申请补助之加油站 (渔船加油站) 前半年每日平均发油量 (公秉) ,加油站发油量达十公秉以上者不予补助,渔船加油站发油量达二十公秉以上不予补助。
n 为申请补助之加油站 (渔船加油站) 所在同一乡 (镇、市) 之既存加油站 (渔船加油站) 家数。
(三) 其它既存石油设施申请扩增费用补助者,以项目审查方式办理之。
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得补助设置费用之石油设施如下:
(一) 营业站屋 (含雨棚、油泵岛) 。
(二) 加油设备 (含油枪油气回收设备) 。
(三) 储油槽及其管线。
(四) 测漏及自动量油设备。
(五) 消防安全设备。
(六) 电气设备。
八、申请石油设施维护费用补助者,应于每年四月及十月底前,检具下列文件申请补助,经本局审查核可后拨款,逾期不予受理:
(一) 四月底前申请者,应检具上一年度下半年之维护执行报告书;十月底前申请者,应检具该年度上半年之维护执行报告书。
(二) 申请维护费用项目之单据。
(三) 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前项石油设施维护费用之补助金额最高以必要支出之百分之七十为限,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加油站及渔船加油站补助比例应依实际经营状况及同一乡 (镇、市) 同类石油设施数量定之,其补助比例计算方式如下:
1.加油站:
S = (1-0.1Q) ÷√N
2.渔船加油站:
S = (1-0.05Q) ÷√N
Q 为申请补助之加油站 (渔船加油站) 前半年每日平均发油量 (公秉) 。
n 为同一乡 (镇、市) 加油站 (渔船加油站) 数量。
(二)其它既存石油设施申请维护费补助者,以项目审查方式办理之。
前项第一款得补助维护费用之石油设施如下:
(一)营业站屋(含雨棚、油泵岛)。
(二)加油设备(含油枪油气回收设备)。
(三)储油槽及其管线。
(四)测漏及自动量油设备。
(五)消防安全设备。
(六)经本局认定之电气设备。
九、申请海、陆运输费用及其它因办理运输而发生之必要相关费用补助者,应于营运前二个月或每年十月前,由申请补助者或其委托之供油商提出未来一年之运输及营运计画书,并载明下列事项向本局申请:
(一)站务经营概况。
(二)负责运输之公司。
(三)油品名称、运补方式、数量及里程数。
(四)最近的油库里程距离资料。
(五)年度运输费用预算。
(六)因办理运输而发生之必要相关费用。
(七)其它经本局公告之事项。
前项运输及营运计画书,经本局审查及核定后,申请者应于每月二十五日前,检附上个月运输数量凭证向本局请款,逾每月应申请期限一百八十天以上者,不予补助。
前项油品运输费率之补助额度,应参酌下列原则订定之:
(一)山地乡地区:依市场行情,按陆运之实际运输费用扣除同一县(市)之相同品级油品平均运输费用之差额。
(二)离岛地区:依市场行情,按海运与陆运之实际运输费用及其它海运运输相关费用,扣除陆运运输费用之差额。
十、申请营运必要用人成本差价补贴者,应于每年一、四、七、十月二十五日前,检附上一季每站每个月油品发油量单据资料,向本局请款,逾每季应申请期限一百八十天以上者,不予补助。
前项营运必要用人成本之差价补贴,以加油站(渔船加油站)平均每月销售量一百五十公秉以下者,补贴其合理用人费不敷成本之金额为限。
前项所称补贴合理用人费,以每月发油量五十公秉以下者,补贴二人用人费;超过五十公秉至一百公秉以下者,补贴一点五人用人费;超过一百公秉至一百五十公秉以下者,补贴一人用人费为原则。但加油站(渔船加油站)雇用员工人数低于或等于实际补贴人数时,如实际用人费高于本局核定用人费,其补贴用人费总合以本局核定用人费及实际雇用人数计算;如实际用人费低于本局核定用人费,其补贴用人费总合以实际雇用人数及实际用人费之百分之九十计算。
申请航空站加储油设施、油库石油设施营运必要用人成本差价补贴者,以项目审查方式办理之。
申请营运必要用人成本差价补贴者,应以营业主体为申请单位,按站别向本局请款。
用人费之每人补贴金额,以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资之倍数为基准;倍数标准由本局邀集学者、专家拟定,经本局核定后实施。
十一、本要点有关之申请补助(贴)作业,得由县政府或乡(镇、市)公所或供油商初步审核汇整后,代申请人向本局申请补助,经本局审查核可后直接拨付原申请人。
十二、申请者提送之计画书,由本局审查;必要时,得聘请国内外相关专家或学者三人以上,以书面评审或召集会议方式进行审查。
评审人员与申请者有利害关系存在时,应自行回避申请计画之审查。
计画评审结果如附有修正意见时,申请者应依本局审查意见修正计画书;若未依审查意见修正者,本局得不予补助或减列补助金额。
十三、接受本局补助(贴)者,本局得视需要派员前往查核有关单据、帐册及计画执行状况,业者不得妨碍、拒绝或规避。
十四、本局于核可补助(贴)时,应附记下列事项:
(一)接受本局补助(贴)者,其零售价格不得高于台湾本岛平均售价之百分之五;违反规定者,于一年内不得向本局申请本要点所列之各项补助(贴)。
(二)接受本局补助(贴)者,不得虚报补助(贴)费用;如有虚报并经查证属实,其虚报费用加计利息偿还,以求偿日邮政储金汇业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计利息计算,应于本局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全数偿还,并负应有之法律责任;未偿还者,本局得停止本要点所列之各项补助(贴)。
(三)申请石油设施设置费用补助者,于接受本局补助后一年内,无正当理由,停止营业者,应缴还原补助金额,并不得以重新设站为理由申请补助。
(四)妨碍、拒绝或规避前点查核者,于一年内不得向本局申请本要点所列之各项补助(贴)。
十五、申请者九十三年一月一日前发生之各项补助(贴),适用本要点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前之规定。
本作业要点所定各项补助(贴),逐年检讨一次,必要时得停止补助(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