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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的通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8-23 生效日期: 1995-08-23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对非机动车的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通告如下:
  一、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板平车,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办理非机动车牌照,方准上路行驶。

  二、禁止在城区主干道车行道上使用手推车、胶轮车、儿童自选车和滑轮车(不含道路清扫保洁、维护保养和正常施工用车)等各类简易轮式车载工具。

  三、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必须紧靠右侧,不得带人,遇有禁止骑车标志时,骑车人应当下车推选;自行车装载货物宽度不准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起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30厘米,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5米,装载蔬菜超宽的,只能在7时前20时后上道行驶。

  四、禁止人力三轮车在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道路上行驶,其他区市县限行地区和路段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五、渝中区南、北、中三条干线,江北机场至嘉陵江大桥,江北城至嘉陵江大桥 ,江北城至观音桥,石门大桥至红旗河沟,南岸四公里至长江大桥,两路口至杨家坪,袁家岗至石坪桥,大经石桥铺至凤鸣山,杨家坪经石桥铺至小龙坎,牛角沱至小龙坎,石门大桥至小龙坎,沙坪坝区的天陈路,沙杨路和天星桥经小龙坎至陈家湾以及其他设有禁止通行标志的路段,禁止板平车通行。

  六、环卫部门用于清扫保洁、垃圾转运的非机动车,应统一颜色、编号并印在“环卫”字样,方准上路行驶,并不得改作他用。

  七、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予以处罚。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2月2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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