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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团队参与国际学术组织会议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13 生效日期: 2005-04-1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会合字第0940030333号

一、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强化我国在特定专业领域之影响力,补助团队参与国际学术组织主办之会议,进而争取成为国际学术组织理监事会或委员会等重要成员,以提升我国在该领域研究成效及学术研究之国际地位,特订定本要点。

二、申请机构:

(一)公私立大专院校及公立研究机构。

(二)经本会认可得受补助之财团法人学术研究机构。

三、申请资格:

(一)团队召集人须为教授或研究员,近五年内持续主持本会专题研究计画成果优良者,曾任国际学术组织理监事会或委员会等重要成员者优先补助。

(二)团员须为申请机构编制内专任之教学或研究人员,具有专门学识与研究经验,且有具体研究成果;团队须兼具不同年龄层之团员以传承经验。

四、团队召集人应于会议举行日二个月前,检具下列文件一份,由其任职机构函送本会申请:

(一)组团规划书及工作计画报告书,拟发表论文者应附论文资料。

(二)邀请函。

(三)申请补助之经费。

(四)召集人与团员之个人基本资料及最近五年内研究成果之著作目录。

(五)预期成果。

五、每一申请案之申请及补助人数以十名以内为原则。

六、本会鼓励一次规划连续三年参与同一国际学术组织会议,以提升团队影响力。

七、本会依下列基准审查申请案,必要时得咨询学门召集人意见:

(一)会议之性质、学术地位及重要性。

(二)团队于会议中担任或可能担任之任务。

(三)争取该类会议于我国办理之可行性。

申请案经本会核定后补助。

八、补助经费项目如下:

(一)往返机票费用:由国内至会议地点最直接航程之飞机票。机票费按本会核定之上限金额补助,惟报销时不得超过本会补助之上限。机票由受补助人于出国前自行垫款购买,以搭乘本国籍之班机为限。

但因故无法搭乘本国籍班机者,应填具因公出国人员搭乘外国籍航空公司班机申请书,经任职机构首长或授权代理人核定后改搭乘外国籍班机。

(二)出国期间之生活费用。

(三)出席会议之注册费用。

(四)办公费:手续费、保险费、杂费(包括出租车资、市区租车费、礼品费、交际费等)。

九、经费之报销及拨付:

(一)受补助人应于出国时先行垫付,返国后一个月内填报国外出差旅费报告表,检附本会核准公函影本、原始凭证与各项单据正本及外币兑换水单,未办理结汇者,依出国前一日(如遇假日往前顺推)台湾银行卖出即期美元参考汇价结算,经任职机构首长及有关人员(如主办会计等)审核盖章后,函送本会核销归垫。

(二)报销机票,应检附机票票根正本或登机证存根及国际线航空机票购票证明单或旅行业代收转付收据列报。

(三)报销办公费之手续费、保险费须检据核销,杂费得按出差日数每人每日报支新台币六百元,并免检据(依行政院订颁之国外出差旅费报支要点规定办理)。

十、受补助人应于返国后一个月内于本会网页线上系统缴交出席国际学术组织会议之心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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