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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农业经济管理干部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2-05 生效日期: 1983-02-05
发布部门: 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

  一年多来,各地根据原国家农委、农业部、农垦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执行《农业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说明”的通知,评定了一批农业级济管理干部的技术职称。为了使这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农业部门中专职从事农业经济管理工作的干部都属于农业经济管理干部。农业经济管理干部职称的考核评定工作,按国务院颁发的《农业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和《经济专业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执行。技术职称分别为农业经济技术员、助理农业经济师、农业经济师、高级农业经济师。具体业务考核标准由农牧渔业部根据上述精神制定,但在考核标准尚未正式下达前,仍按原国家农委转发的《农业经济管理干部技术职称评定标准(试行草案)》执行。

  二、农牧渔业部和各级农业部门是评定农业经济管理干部职称的牵头单位,在劳动人事部和各级人事、科技干部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指导下,做好农业经济管理干部职称的考核评定工作。

  三、各级农业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内增设一定数量的农业经济专家委员,并设立农业经济专业考核组,具体负责农业经济管理干部职称的考核评定工作。对取得农业经济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干部颁发农业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证书。

  四、由于农业经济管理干部队伍中不具备大、中专毕业学历的人数较多,考核评定职称工作要分步骤地进行,先在有大、中专毕业学历或已取得职称的同志中进行;对于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又不具备规定学历的,目前只在秦皇岛会议《纪要》以及《贯彻执行纪要有关问题的说明》中提出的四种免于测验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其余的应按照规定,对本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进行测验(测验科目另行通知),合格后,才能由评定委员会考核评定职称。
  具体做法按秦皇岛会议《纪要》办理。

  五、各级农业部门、人事部门、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互相协调,共同做好农业经济管理干部职称的评定工作。
  在本文下达前,省、市、自治区已按有关文件评定了部分农业经济管理干部的职称,凡是评定标准、考核办法、评定权限等符合《暂行规定》的,应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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