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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单位向银行交款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64-01-25 生效日期: 1964-01-2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64)银会李字第57号
一九六二年六月十八日国务院批转了总行“关于解决错帐、错款、贪污、盗窃问题的报告”,各地根据报告精神,贯彻执行了各企业单位收入的现金必须经过统一清点并按银行规定进行整理后交入银行,对减少款项差错,堵塞漏洞,提高工作效率,取得了显著效果。在执行过程中,有些单位也提出了一些困难,主要是:一些附属单位机构较多,如果各附属单位收入的现金完全由其主管单位统一汇总交款,有一定困难,往往由于环节多,延长交款时间,当日回笼款不能及时交存银行。
  对上述问题,总行认为:为了防止差错,杜绝流弊,改变过去一个单位按柜、组、个人或大包套小包零星、分散的交款做(分票面平铺,百张成把)整理后交入银行的规定,但对某些单位管辖有若干个不在一处办公的附属机构交款,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处理:   一、由主管单位集中统一交纳。
  二、由附属单位代主管单位直接向主管单位开户银行交纳。
  三、由附属单位在其就近银行开业辅助直接交纳,上划其主管单位。
  采取哪种方式,由银行同企业协商确定。
  去年总行草拟的“关于单位向银行存取现金手续的规定”,曾发给国务院各有关单位和各分行征求意见,由于有些问题尚需作进一步研究,拟留待今年修订出纳制度时一并解决。在上述规定正式下达以前,有关单位交款问题,希各行根据上述精神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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