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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2-22 生效日期: 1990-12-22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0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便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省人大代表)了解各方面工作情况,依法履行代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省人大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视察活动,是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是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省人大代表视察,采取集中视察和分散视察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统一组织集中视察,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通知安排。
  在市、县(包括县级市,下同)的省人大代表,委托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代表意见后具体组织,在其所在市、县进行视察。
  在省、地区直属单位工作、居住的省人大代表,原则上回原选举单位视察,也可以在所在地就近参加视察,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地区人大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安排。
  驻皖部队的省人大代表,委托省军区政治部统一组织视察,或在驻地就近参加视察。


    第四条统一组织代表集中视察的内容,主要是了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其他重要工作情况,以及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作准备。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专题视察的内容由主任会议确定。

    关联法规    

    第五条统一组织代表集中视察,应按照便于活动的原则,在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组成代表视察组,每组推选一、二位代表为召集人。


    第六条统一组织代表集中视察的情况,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区人大工作机构要协助代表及时总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代表个人或小组也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第七条分散视察,可以代表数人联合或代表个人就地就近持代表证进行。
  代表分散视察,可以自行联系,也可以就近由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或地区人大工作机构帮助联系。


    第八条分散视察的内容,主要是与当地人民生产、生活和工作密切有关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视察的具体内容、单位和时间,由代表自定。
  分散视察的情况,由代表小组或代表个人直接告知所在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地区人大工作机构,或书面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九条代表视察可以采取听汇报、开座谈会、走访、询问或现场查看等方式了解情况,听取各种反映和意见。
  代表集中视察时,可由地区、市、县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情况。到基层单位视察,除由单位负责人汇报情况外,要注意直接同群众联系。
  被视察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并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代表视察可以向被视察单位直接提出意见、建议,也可以向上级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代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凡是当地可以处理的,由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地区人大工作机构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需要省有关部门处理的,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各承办部门应认真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第十一条代表视察,要结合实际认真宣传贯宪法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政策,深入调查研究,了解真实情况。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要严格遵守法纪,保守国家机密。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对代表视察,各级领导和群众不要迎送,不举行宴会,不赠送礼品。


    第十三条代表参加视察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和时间保障,并尽可能提供方便。
  代表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在视察活动时间内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不脱产代表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活动,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代表视察经费,由省财政安排,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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