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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结算贷款利率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3-01-04 生效日期: 1983-01-0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83)银发字第1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133号文件精神,以历史上结算贷利率的情况,经总行研究决定,结算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月利率6‰恢复到3‰。结算贷款利率降低后,各行要加强管理,严密手续,防止企业盲目发货,以利商品和物资的正常流转。该项贷款利率从1983年一季度开始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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