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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工程农机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农牧渔业部、农机化管理局关于抓紧落实小四轮拖拉机及其拖车配备气油刹车装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2-05 生效日期: 1988-02-05
发布部门: 农牧渔业部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工程农机局农机化管理局
发布文号: 机农生(198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公安厅、农机化管理局(公司)、农机供销公司
  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原机械工业部和农牧渔业部联合发出(86)机农函联字1135号《关于小四轮拖拉机及其拖车配备气(油)刹车装置的通知》后,各地都在认真贯彻落实,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近半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厅(局)下发了实施办法,为41万余台小四轮拖拉机及拖车配备了气(油)刹车装置,各小拖生产厂农机管理、经销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大部分生产厂生产的小四轮拖拉机按时带上了刹车装置,社会拥有的小四轮拖拉机及拖车刹车装置的改装工作也取得了较大进展,对保证小四轮拖拉机行车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进展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个别小四轮拖拉机生产厂对此项工作认识不足,行动迟缓;少部分农机销售部门还存在经销无气(油)刹车装置的小四轮拖拉机的现象;个别地区管理部门把关不严等。为促使两部“通知”进一步落实,推动小四轮拖拉机及其拖车配备气(油)刹车装置工作的顺利实施,以确保小四轮拖拉机的行车安全。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主机生产厂出厂的小四轮拖拉机及拖车,必须成套配备气(油)刹车装置,没有配备气(油)刹车装置的不准出厂。不准选用没有经过部(省)级农机鉴定部门鉴定的刹车装置配套,严格把好质量关。

  二、各地生产的气(油)刹车装置,必须是经部(省)级鉴定合格的定型产品,出厂的刹车装置应具有合格证,生产企业要严格工艺,确保质量,并认真做好配件供应和售后服务工作。

  三、各级农机供销公司,不准经销未配备气(油)刹车装置的小四轮拖拉机及拖车;对现存无刹车装置的,要负责安装后才能销售,今后新出厂的小四轮拖拉机及拖车一律由主机生产厂配装刹车装置。

  四、各级公安交通管理和农机化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进行车辆检验。从通知之日起,凡未配备气(油)刹车装置的小四轮拖拉机及拖车,油料供应部门不予供油。农机鉴定部门要认真做好对刹车装置及配套情况的鉴定工作,对目前社会上拥有的无气(油)刹车装置的小四轮拖拉机,各地要根据农牧渔业部(1987)农机字第29号文件中“要求各地在一九八八年以前完成这项工作,少数刹车装置供应不足的地区,可延至一九八九上半年”的要求组织实施。

  五、各地农机生产和使用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小四轮拖拉机及拖车配备气(油)刹车装置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大力宣传小四轮拖拉机及拖车配备气(油)刹车装置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积极介绍保养维修知识,提高机手的安全观念和使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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