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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税征收实物的作价,结算,付款办法的联合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2-10-13 生效日期: 1962-10-13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兹将农业税征收棉,烟,麻及其他农产品实物的作价,结算,付款办法,规定如下:
  一、财政部门征收农业税的实物,凡是属于供销合作社收购范围内的产品,全部按收购牌价拨交供销合作社.征收的具体品种和数量,由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确定.并按实际征收数量结算价款,由县供销社按照省财政厅(局),供销合作社规定的期限和手续拨交财政部门。

  二、农业税征收的实物是由纳税单位义务缴纳的,一律不给奖售物资.因此县级财政部门应该在农业税开征以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纳税单位的实物征收数量,并在纳税通知单上载明.供销合作社应该根据纳税通知单上的征收数量,严格贯彻'先征后购'的原则,首先收清应征的部分,其余再作为统购或收购。

  三、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及组织运送入库工作.供销合作社负责接收,验级,过秤,入库,填发收据等项工作.填发的收据,应该与收购凭证有所区别;除了发给纳税单位以外,并需抄送财政部门一份。

  四、供销合作社在接收实物的时候,必须贯彻按质论价的原则,既不得压级压价,也不能提级提价。

  五、对征收实物价款的结算,付款,期限,费用负担和具体手续由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供销合作社根据简化和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

  六、征收工作结束后,要求将征收的棉,烟,麻等实物的数量及其金额,分项列表,报送财政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政部门按照农业税征收年度结算表的规定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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