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主稽字第0943010670号
一、台东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政府采购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事宜,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府成立采购稽核小组(以下简称稽核小组),置召集人一人,综理稽核监督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处理稽核监督事宜,均由县长指定高级人员兼任。置稽核委员若干人,由县长视需要就具有采购相关专门知识之人员派兼或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满得续派(聘)之。
前项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兼职酬劳。
三、稽核小组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府就高级人员中具有采购相关专门知识之人员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处理稽核小组日常事务,稽查人员若干人,由本府就本府人员中具有采购相关专门知识人员派(聘)之,协办采购稽核业务;并视业务量聘约雇人员协助办理稽核小组业务。
四、稽核小组稽核监督左列机关之采购事宜:
(一)本府暨所属各机关、学校。
(二)各乡(镇、市)公所。
(三)各乡(镇、市)民代表会。
(四)依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受上述机关补助或委托之法人或团体。
五、稽核小组之任务为稽核监督机关办理采购有无违反政府采购法令。
六、稽核小组就机关办理采购之书面、信息网络或其它有关之信息、资料,办理稽核监督。
七、稽核小组发现机关办理采购有重大异常情形者,得经召集人指定稽核委员组成项目小组,对机关进行稽核监督。
本府发现机关办理采购有重大异常情形者,亦得经召集人为前项之指定。
稽核小组进行稽监督时,得不预先通知机关。
八、稽核小组办理稽核监督,采购机关应予协助及配合。
稽核委员至采购机关办理稽核监督时,应主动出示稽核小组之书面通知及身分证明。
九、稽核小组稽核监督采购,必要时得以书面通知机关对采购标的进行检验、拆验、化验或鉴定。
前项检验、拆验、化验或鉴定所生费用,于检验、拆验、化验或鉴定结果与契约规定相符者,由本府编列预算负担;与契约规定不符者,由采购机关依招标文件及契约规定办理。
十、稽核小组及项目小组得视业务需要,邀请有关机关人员或学者、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必要时,并得委托专业人士协助稽核。
十一、项目小组办理稽核监督,应于完成后十五日内向稽核小组提出稽核监督报告,经核定后函送采购机关。
十二、稽核小组认采购机关有违反采购法之情形者,除应依该法规定处理外,应函知机关进行改正措施。
稽核小组对于前项改正情形,应予追踪管制。
十三、稽核委员办理稽核监督,应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假稽核监督之名,妨碍机关依法办理采购。
(二)接受不当馈赠或招待。
(三)代采购机关订定底价、审查投标文件、评选厂商或其它类似情形。
(四)藉稽核监督之便,搜集与稽核监督无关之信息或资料,或为其它不当之要求。
(五)泄漏应保密之稽核监督所获资迅或资料。
(六)泄漏应保密之稽核监督时间、地点及对象。
(七)未经稽核小组指派,自行办理稽核监督。
(八)从事足以影响稽核委员尊严或使一般人认其有不能公正执行职务之事务或活动。
十四、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稽核小组之成员:
(一)犯贪污或渎职之罪,经判刑确定者。
(二)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三)受破产宣告确定尚未复权者。
(四)专门职业人员已受停止执或撤销执业之处分者。
(五)未成年人。
稽核委员有前项情形或未能依本要点之规定公正行使职权者,应解除其职务。
十五、稽核委员办理稽核监督,除涉及本人目前或过去三年内任职机关之采购事项应行回避外,其回避准用政府采购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有前项应行回避之情事而未依规定回避者,稽核小组召集人应令其回避,并另行指定稽核委员。
十六、稽核小组以本府名义行文。
十七、稽核小组委员及其有关人员,致力于稽核监督事宜,着有绩效,得予以奖励。
十八、本要点溯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