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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贯彻全国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商业法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1-22 生效日期: 1988-01-22
发布部门: 商业部
发布文号:

今年一月四日至十日,中央宣传部、国家经委和司法部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全国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会议按照党的十三大制定的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集中研究了做好企业普法教育工作,依法管理企业的问题。商业部门有七个单位(商业四个、粮食一个、供销二个)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其中三位代表在大会上介绍了以法治商、依法经商的经验。会后,这七位代表所在单位向全国商业、粮食、供销企业发出了《关于加强商业企业法制工作的倡议书》。为了贯彻落实会议精神,除七个单位的倡议书供你们参阅外,特将会议上几位领导同志的讲话在《商业法制资料》1988年第2期上摘要刊登,请结合十三大文件的学习,认真学习贯彻,并请在学习贯彻会议精神的同时,集中力量抓好三件事:
  一、继续抓好普法教育,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与商业有关的法律知识,把普法不断引向深入。
  今年是开展普法工作的第三个年头,年底以前,全国的一般干部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要基本完成“十法一条例”的普法学习任务。因此,“十法一条例”普及教育尚未结束的商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全国人大的统一部署抓紧抓好,已经完成普法教育的,要及时转入普及、宣传与商业有关的专业法律知识。为了统一商业部门有关商业专业法规的普及教育工作,根据国家已经发布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我们初步选定把“九法十一条例”作为普及商业专业法律知识的内容,这些法规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不久即将公布)、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会计法统计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破产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价格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消防条例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厂长工作条例。此外,税法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法规,也请你们列入普法的内容。有些商业行业还应把药品管理法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烟草专卖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专业法规,列入普法的内容。即将下达的关于国有大中型商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和国有小型商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规定,以及今后国家新发布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部门新发布的规章,需要普及的也应随时补充进去。
  在学习中,要强调紧密联系实际,边学、边用、边检查执行情况、边纠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和行为。通过普法教育,增强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人以及所有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在增强法制观念的基础上,把商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引上法制轨道。

  二、对前段的商业法制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把以法治商、依法经商落实到实处。
  各地要按照这次全国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我部(87)商办字第3号《关于加强商业法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本地区前段的商业法制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总结检查,响应七个单位发出的倡议,制订出进一步加强商业法制建设的措施,把商业法制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在总结检查中,应当按照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提出的“法制建设必须贯串于改革的全过程”的精神,把以法治商、依法经商,促进与保障商业体制改革作为检查的重点。在方法、步骤上可根据各地的工作实际,分片、分行业、分批进行。通过检查,要根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法令和部颁规章,制定、修订企业的规章制度,把国家有关商业的法规通过企业的规章制度落实到基层,把企业的经营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通过检查,对涌现出来的依法管理企业的先进典型,要大力推广。
  为了交流商业法制建设的经验,进一步加强商业法制建设工作,我部拟在今年下半年召开全国商业法制工作会议,请你们着手准备,总结有关经验。

  三、充实和加强商业法制机构,加速培养商业法制人才。
  随着商业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依法管理企业的开展,迫切要求建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商业法制机构和商业企业的法律顾问机构,并配以必要的人员。乔石同志在去年四月召开的全国政府法制工作会议上曾强调指出:
  “要做好法制工作,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和一支专业队伍是不行的。”去年十二月他又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仅靠国务院法制局是不够的,各部门要加强对法制建设的领导,充实力量,加强法制机构。”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商业体制改革深化和商业行政机关转变职能的需要,适应横向经济联系不断发展和商业企业自主权扩大的需要。目前尚未成立法制机构的商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在职能转变中,根据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尽快建立起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机构。大中型商业企业要按照国家经委、司法部的要求,根据需要可以“建立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机构,作为企业内必要的职能部门,在厂长(经理)领导下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进行工作。”有条件的,还可以“在企业内部不同层次中设立必要的机构和人员,形成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体系”,使整个企业活动在法制的范围内运行。
  对商业法制专职队伍的建设,既要解决数量不足的问题,又要解决素质不高的问题。各级商业主管部门都要通过多种途径培养一批既懂法律又懂商业的商业法律人才,以适应开创商业法制建设新局面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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