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82领三字第327号
各边防检查站:
随着形势的发展,外国来华人员日益增多。为及时处理因公来华外国人签证手续不符问题,做到既坚持我签证规定,又简化手续,方便旅客。今后因公来华外国人(持我外交或公务签证)遇有下列签证手续不符规定时,经边防检查站领导审核批准或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商外办(北京商领事司)同意后,由边防检查站补办签证加签手续后放行。具体办法按《公安部四局关于边防检查站办理签证加注的规定》(公四字[79]第167号文件)办理。 一、凡外国人所持我国签证过期不超过十五天(含十五天)的,要求入境或过境者,可由边防检查站指出其错误,为其补办签证加签后放行;要求出境者,则指出其错误后免办签证加签、登记后放行。如所持我国签证已过期十五天以上的,应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商外办(北京商领事司)同意后,由边防检查站补办签证加签后放行。
二、凡偕行未成年子女(十八周岁以下)与我国签证所注不符的,入境或过境者,可由边防检查站指出其错误,补办签证加签后放行,出境者,可指出其错误后免办签证加签、登记后放行;但如偕行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或中国儿童,应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商外办(北京商领事司)同意后,可由边防检查站补办签证加签后放行。
三、对入出国境或过境的外国人所持我国签证上有漏填项目、写错、涂改、未署名(盖有印章)或未盖印章(有署名)等,如能判明属我签证人员疏忽所造成的技术性差错,可不予置理,登记放行。
四、因公来华外国人所持护照或证件(有我有效签证)已过期,或与我国互免签证国家人员所持本国护照已过期的,入境者,指出其错误后可准其先入境,后由其驻华使、领馆补办延长护照有效期;出境者,应指出其错误,登记后放行。
五、下列人员如有上述签证不符规定时,边防检查站均应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商外办(北京商领事司)后办理:
1.持苏联和美国护照或证件人员(对此类美国人员按外交部(82)部领三字291号文件办理);
2.副部长以上官员;
3.宗教人士、新闻从业人员;
4.持南非、南朝鲜、以色列、梵蒂冈护照或证件人员;
5.有特殊情况,边防检查站认为需要请示的人员。
各边防检查站应认真办理,严格把关,每半年将处理情况综合函告外交部领事司和公安部边防总局。
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