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因公来华外国人签证手续不符由边防检查站办理签证加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10-04 生效日期: 1982-10-04
发布部门: 公安部外交部
发布文号: 82领三字第327号
各边防检查站:
  随着形势的发展,外国来华人员日益增多。为及时处理因公来华外国人签证手续不符问题,做到既坚持我签证规定,又简化手续,方便旅客。今后因公来华外国人(持我外交或公务签证)遇有下列签证手续不符规定时,经边防检查站领导审核批准或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商外办(北京商领事司)同意后,由边防检查站补办签证加签手续后放行。具体办法按《公安部四局关于边防检查站办理签证加注的规定》(公四字[79]第167号文件)办理。   一、凡外国人所持我国签证过期不超过十五天(含十五天)的,要求入境或过境者,可由边防检查站指出其错误,为其补办签证加签后放行;要求出境者,则指出其错误后免办签证加签、登记后放行。如所持我国签证已过期十五天以上的,应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商外办(北京商领事司)同意后,由边防检查站补办签证加签后放行。
  二、凡偕行未成年子女(十八周岁以下)与我国签证所注不符的,入境或过境者,可由边防检查站指出其错误,补办签证加签后放行,出境者,可指出其错误后免办签证加签、登记后放行;但如偕行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或中国儿童,应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商外办(北京商领事司)同意后,可由边防检查站补办签证加签后放行。
  三、对入出国境或过境的外国人所持我国签证上有漏填项目、写错、涂改、未署名(盖有印章)或未盖印章(有署名)等,如能判明属我签证人员疏忽所造成的技术性差错,可不予置理,登记放行。
  四、因公来华外国人所持护照或证件(有我有效签证)已过期,或与我国互免签证国家人员所持本国护照已过期的,入境者,指出其错误后可准其先入境,后由其驻华使、领馆补办延长护照有效期;出境者,应指出其错误,登记后放行。
  五、下列人员如有上述签证不符规定时,边防检查站均应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商外办(北京商领事司)后办理:
  1.持苏联和美国护照或证件人员(对此类美国人员按外交部(82)部领三字291号文件办理);
  2.副部长以上官员;
  3.宗教人士、新闻从业人员;
  4.持南非、南朝鲜、以色列、梵蒂冈护照或证件人员;
  5.有特殊情况,边防检查站认为需要请示的人员。
  各边防检查站应认真办理,严格把关,每半年将处理情况综合函告外交部领事司和公安部边防总局。
  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实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