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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抓紧进行救灾合作保险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01-12 生效日期: 1988-01-12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农函[1988]第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我部对一九八八年开展救灾合作保险试点的范围及所需垫底资金的安排,已经分别函告。为不延误时机,望迅速确定试点县,抓紧进行各项准备工作。根据部民办(1987)农字2号文件精神和去年各试点单位的实践经验,现将准备工作有关事宜作如下通知。
  1、首先要疏通关系,取得各级政府领导对试点工作的赞同和支持;
  遇到重大问题时,要及时向政府领导汇报,求得解决。县的试点,一定要在县政府主管领导亲自主持下开展工作。

  2、要尽快组建救灾合作保险工作机构,抽调配备人员。由于试点工作量大,时间性强,各试点县应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乡、镇也要固定人员办理。机构人数,根据开办的险种多少、范围大小,本着精简的原则自行安排。工作机构的名称暂不强求统一,可自行商定。

  3、要研究确定承保的险种。根据救灾合作保险的性质和任务,目前,主要搞粮食作物、住房、大牲畜(主要是耕畜)和劳动力意外伤害这四个险种。一个县的试点任务可分三年完成,如果第一年不能将四个险种全部开展,可以先开办两、三个,但农作物保险必须开办几个乡镇,以便取得全面开展救灾合作保险的经验。

  4、要合理确定保额和费率。要根据近十年(至少五年)来的实际灾情及损失率等有关历史资料,进行周密测算,使确定的赔付标准和收费标准既能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和进行简单再生产的需要,又适应赔付和交费双方的承受能力,还要做到以轻灾年补重灾年,在轻重灾年周期内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有所积累。这个问题关系到试点的成败,一定要处理好。

  5、要制定好保险业务章程和各险种的专项条款、实施细则。这是承保、投保双方共同信守的规划,是处理一切保险业务的依据,极其重要,一定要考虑周到、完善些,既要切合实际,又要明确严谨,避免在执行中因条文不清而产生纠纷。

  6、以地(市)为单位进行的试点,要通过协商,围绕地、县两级责任分担这个核心问题,把各种关系初步理顺。
  各试点地(市)、县在上述准备工作就绪后,应立即组织力量深入展开宣传动员,转入办理承保,力争在春耕大忙以前完成承保工作。
  救灾合作保险试点工作是救灾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准备工作是整个试点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民政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抽调得力干部把试点准备工作抓紧抓好,做深做细,请你们将确定的试点县及其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函告部农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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