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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01 生效日期: 1994-12-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解决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根据《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农转非退养人员均可按本办法向人民保险公司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限从承保之日起至保险责任终止时止。


    第四条    保险本金为农转非退养人员的金额或半额退养安置费。


    第五条    月发保险生活补助费为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本金按银行五年定期存本取息储蓄利率计算的每月利息。利率按照投保时国土部门将保险本金划至保险公司帐户并开户储蓄的当日银行挂牌公告的五年定期存本取息储蓄利率确定;
  五年期满由保险公司将保险本金统一转存,其利率按转存当日银行挂牌公告的五年定期存本取息储蓄利率确定,保险生活补助费按照该利率重新计算发放;
  五年定期内遇有国家统一调整储蓄利率,保险公司仍按保险本金存入或转存银行当日五年期存本取息储蓄挂牌公告利率计付保险生活补助费。


    第六条    利率的确定和月发标准的计算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七条    保险人司自办毕承保手续的次月约定日起,按月发给被保险人全额或半额保险生活补助费,发至保险责任终止时止。


    第八条    被保险人死亡,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向保险公司支取全部门保险本金;
  被保险人遭遇下列事情,凭户口所在地政府基层组织出具的“退保通知书”,可向保险公司支取部分或全部保险本金:
  (一)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或伤残;
  (二)被保险人家庭遭受重大事故;
  (三)被保险人已领取生活补助费五年以上,且生活特别困难。


    第九条    保险本金的支取,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五年存款期满时支取全部门保险本金,按其实际金额全部退还,保险责任终止;
  (二)五年存款期满时支取部分保险本金的,按其支取金额退还,剩余的保险本金重新计算月发生活补助费金额;
  (三)未满五年存款期而提前支取全部保险本金的,则根据银行定期储蓄的规定,按支取当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算存期内利息,并从本金中扣回已累计发放的生活补且费金额多于此利息支付的部分,退还剩余本金,保险责任终止;
  (四)未满五年存款期而提前支取部分保险本金的,则根据银行定期储蓄的规定,按支取当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算提前支取部分的存期内利息,并从本金中扣回已累计发放的生活补助费金额多于此利息支付的部分后,按其实际余下的保险本金重新计算月发生活补助金额。


    第十条    保险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投保:由国土部门提供退养人员投保清单并附投保单,向保险公司拨付保险金;
  (二)承保:保险公司核收投保单并收齐保险金后,予以承保,并按人签发《养老保险金领取证》。


    第十一条    保险生活补助费及保险本金的给付:
  (一)保险生活补助的给付:被保险人凭《养老保险金领取证》和身份征明按月向保险公司领取,委托代领者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领人的身份证明;
  (二)保险本金的给付:支取保险本金时,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应向保险公司提供如下单证:
  1.填写保险本金给付申请书并交还《养老保险金领取证》;
  2.户口所在地政府基层组织出具的“退保通知书”及身份证明,委托代领者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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