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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身心障碍学生及身心障碍人士子女减免补助学杂费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07 生效日期: 2005-04-0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教特字第0940059481号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照顾设籍且就读台中市(以下简称本市)之公私立国中小、幼儿园之身心障碍学生及身心障碍人士之子女,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身心障碍学生,系指领有身心障碍手册之学生。

本要点所称身心障碍人士之子女,系指设籍且就读于本市公私立国民中小学、幼儿园之学生或儿童,其法定监护人之一设籍本市并领有身心障碍手册者。

三、就读于本市公立国民中小学之身心障碍学生,在法定修业年限内得申请减免学杂费。

四、就读公立幼儿园之学生及就读私立中、小学、幼儿园之学生或身心障碍者之子女,得依下列标准申请补助学杂费:

(一)重度、极重度障碍者补助全部学杂费。

(二)中度障碍者补助十分之七学杂费。

(三)轻度障碍者补助十分之四学杂费。

已领有军、公教子女教育补助或其它公务机关之学杂费补助者,发给前项学杂费补助时,应予扣除。

第一项之学杂费,公私立幼儿园依该学年度「台中市公私立幼儿园收费注意事项暨核定表」计算;私立国中小依该学年度「台中市私立国民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计算。但各该学校收费低于本市所核定之收费标准者,依实际收费金额计算。

五、申请减免学杂费者,应检附下列文件向就读学校提出:

(一)申请书。

(二)身心障碍手册影本。

(三)户口簿影本。

前项申请经各校审查符合减免规定者,各校应缮造申请学生之名册、印领清册,径予减免。

六、申请补助学杂费者,应检附下列文件向就读学校申请:

(一)申请书。

(二)身心障碍手册影本。

(三)户口簿影本。

各校应于审查后将有关证件留校备查,并造具印领清册二份及学校申请总金额领据一份,送本府核办。

七、申请减免或补助者,第一学期应自九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第二学期自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提出。

八、本府得随时派员至各校查核办理情形及调阅相关资料,如发现不实申请,除追缴所补助或减免之学杂费外,并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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