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教特字第0940059481号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照顾设籍且就读台中市(以下简称本市)之公私立国中小、幼儿园之身心障碍学生及身心障碍人士之子女,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身心障碍学生,系指领有身心障碍手册之学生。
本要点所称身心障碍人士之子女,系指设籍且就读于本市公私立国民中小学、幼儿园之学生或儿童,其法定监护人之一设籍本市并领有身心障碍手册者。
三、就读于本市公立国民中小学之身心障碍学生,在法定修业年限内得申请减免学杂费。
四、就读公立幼儿园之学生及就读私立中、小学、幼儿园之学生或身心障碍者之子女,得依下列标准申请补助学杂费:
(一)重度、极重度障碍者补助全部学杂费。
(二)中度障碍者补助十分之七学杂费。
(三)轻度障碍者补助十分之四学杂费。
已领有军、公教子女教育补助或其它公务机关之学杂费补助者,发给前项学杂费补助时,应予扣除。
第一项之学杂费,公私立幼儿园依该学年度「台中市公私立幼儿园收费注意事项暨核定表」计算;私立国中小依该学年度「台中市私立国民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计算。但各该学校收费低于本市所核定之收费标准者,依实际收费金额计算。
五、申请减免学杂费者,应检附下列文件向就读学校提出:
(一)申请书。
(二)身心障碍手册影本。
(三)户口簿影本。
前项申请经各校审查符合减免规定者,各校应缮造申请学生之名册、印领清册,径予减免。
六、申请补助学杂费者,应检附下列文件向就读学校申请:
(一)申请书。
(二)身心障碍手册影本。
(三)户口簿影本。
各校应于审查后将有关证件留校备查,并造具印领清册二份及学校申请总金额领据一份,送本府核办。
七、申请减免或补助者,第一学期应自九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第二学期自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提出。
八、本府得随时派员至各校查核办理情形及调阅相关资料,如发现不实申请,除追缴所补助或减免之学杂费外,并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