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发行库现存销毁及今后销毁破币的补充指示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51-02-05 生效日期: 1951-02-0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总银发库字第0079/01150号
华北各省市分行库
  近据各地行库反映积存库内之破烂及不能流通之票券,为数甚巨,不但影响资金运用,且妨碍调拨灵活。为此总行对各行库现存之应销毁券,及今后破烂币之处理,特作如下补充指示;   一、凡现积存于营业库内的破烂币(包括不能流通之地方币及已令收回本币),已转入“收回旧币”科目者,由于该项破烂,已不包括在现金库存数字以内,各行应根据出纳制度规定之销毁办法,自行销毁,并填制销毁表一式二份(正付本),正本以函报总行,付本留存作为销毁凭证;同时以“联行代垫款”科目付帐,待总行拨还后,再将此科目销平。
  二、今后行方业务改进之破烂币及已令收回不再发出之票券,亦应根据销毁办法,随时销毁,按上项办法报总转帐,勿使积压。
  三、凡现有积存发库破烂或不能流通之票券,应由行方负责整理,并将整出之正确数字,由发库注明待销毁券字样,专电报总库。凭总库电令、以“调出款”科目付帐,并填制销毁表一式二份(在原表注明业经电告凭电字样),将该待销毁券交行方负责销毁;于销毁时,经监销机关盖章证明后,一份由发库直接寄总库,凭以销帐,一份留当事库,作为销毁凭证。
  四、支行所在地发库(如支库或保管库),原券之销毁,一般应用调出款办法,运送上级行库办理销毁。如因数字巨大,而为节省运费起见,可陈报上级行派员会同当地政府监销,并造表逐级报总库核销。
  五、去年总行总发字第二三六号指标之收回券,为避免影响将来市场筹码之流通计,决定其中推车图千元券可将完好者留下交发库保存,二十元以下之小钞各地行根据辖内市场需要酌留一部,其他仍照原指示销毁。
  以上各点希即研究严格执行,并转知所属行库。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