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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区划图不得公开发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4-09-09 生效日期: 1954-09-09
发布部门: 内务部
发布文号:
地图是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必需的工具,它的编绘印制,带有很大的保密性质。近来有的行政单位将编印的行政区划图公开发行,很容易泄密。兹为确保国家机密,在中央未作统一具体规定前,暂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行政单位编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至市、县等行政区划图,均不得在私营印刷厂印制,也不得公开发行。应列为密件,只备内部参考使用;使用地图机关,必须负保密责任。
  二、将编印的地图应经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备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图须报五份、省级以下各级行政单位行政区划图须报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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