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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书店货款结算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5-03 生效日期: 1995-05-03
发布部门: 新闻出版署
发布文号: 新出计[1995]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华书店、外文书店、古旧书店,各出版社:

  为认真贯彻银行结算办法,规范图书商品购销和货款结算行为,严肃结算纪律,建立正常有序的图书市场运行秩序,新闻出版署制定了《新华书店货款结算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新华书店作为图书发行的主渠道,在货款结算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各级新华书店的贷款结算是否及时,直接影响到出版、印刷、印刷物资供销各环节的货款回收和经营资金的正常运转。加强新华书店货款结算管理,要特别强调严肃结算纪律。要把企业提高货款结算履约率作为考核企业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出版企业间购销商品要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和“货款结算合同”。通过合同约束和规范购销双方的交易行为,明确各自的权力和义务,维护购销双方的经济利益。

  在贯彻“规定”过程中,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注意重点协调解决出版企业货款结算中的“债务链”。关键是抓住源头,找到解开“债务链”的起点。目前,形成拖欠货款的重要原因是一些经营单位将图书销货款转作经营资金,形成层层拖欠。各地要对出版系统所属的出版社、书刊印刷厂、新华书店(包括外文书店和古旧书店)、印刷物资公司(站)等出版单位的货款结算情况进行检查和清理。

  要纠正一些企业存在的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想法和作法。对有意扣压货款,拖延结算时间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要认真组织、协调好出版系统内各企业间的货款清欠工作。各地出版管理部门和出版企业要有全局观念,对跨地区的清欠工作要给予支持和配合。要通过“规定”的贯彻执行,将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新华书店间的货款承转结算办法,进一步巩固和完善。通过承转结算,保证结算货款的及时回收,防止新的拖欠。

  要解决好地、县新华书店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返还的所得税和增值税,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地、县新华书店要在银行建立信贷户头,合理运用信贷资金,开展购销活动。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省(区、市)新华书店要与当地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积极协商,帮助地、县新华书店解决贷款规模和信贷资金来源。

  各地贯彻“规定”的情况,请于6月底前报新闻出版署计财司。


                            新闻出版署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


            新华书店货款结算暂行规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确保图书发行企业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认真贯彻执行银行结算办法,对新华书店货款结算作如下规

定:



    第一条 购销商品活动应本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签订购销合同,根据新华书店商品经营的特点,购销合同按以下规定办理。

  1.订货单、添货单或购销协议等书面凭证均视为购销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购货报订单位为省、地、市、县级书店,电话、电报订货,事后应补报书面订、添单。

  2.通过征订目录或发文征订的订单,征订目录及发文编号即视为购销合同号。发货店在填制调拨单或专用发票时,应注明合同号码;在填制收款凭证时,应在“合同名称号码”栏填注“详见调拨单”字样。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各级书店货款结算可区别不同情况建立结算关系。

  1.新华书店总店(含北京发行所、音像发行所)、新华书店首都、上海天津重庆发行所与各地新华书店相互间可以直接办理货款结算。也可以委托省级书店承转地、县店的货款结算。

  2.地区(市、盟、州)及以上、县有法人资格的书店相互间可直接办理货款结算。

  3.省(区、市)内各级书店相互间可直接办理货款结算。

  4.省级书店与省(区、市)外的地区(市、盟、州)级以下具有法人资格书店的货款结算原则上通过对方省级书店承转。

  5.省级书店所属开发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等企业通过省级店汇总订货并列入分省汇总单的,货款结算可通过省级书店承转。



    第三条 书店购销双方应签订“新华书店货款结算合同”。合同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通过协议书承转货款的,由各级书店在结算合同中明确承转事项。被承转的书店名称应作为结算合同的附件。省级书店与省内被承转店之间的结算应明确是否由省级店承转货款。



    第四条 通过省级书店承转结算货款,承转方按承转额的千分之六,最高不超过千分之十向委托承转方收取承转手续费,费用通过开具的“承转结算手续费计算单”在承付货款时一次扣收。承转手续费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承转手续费支出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第五条 货款结算方式根据合同确定。同城结算或来人自取商品用“支票”、“委托银行收款”、“商业汇票”结算。异地结算货款采用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商业汇票”结算。倒装缺页、污损图书退货款及单项订货合同中明确预收货款可采用“汇兑”结算。



    第六条 各级书店应严格执行货款结算纪律,不得无理拒付货款。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要自觉遵守银行结算办法有关结算纪律的条款,并执行如下规定:

  1.自取商品一律先付款、后提货;其他订货(含同城、异地)发货店先发货、后结算,收货店验单付款。

  2.发货店办理结算时必须在调拨单上填注发运日期。

  3.书店相互间调剂商品,调出店在支付发货店货款后,再向调入店划收货款。

  4.收货店无理拒付三次以上,或长期拖欠货款,发货店和承转店有权要求收货店改变结算方式,先付款、后发货。收货店严重违反结算纪律,发货店有权停止供货并追究经济责任。



    关联法规    

    第七条 收货店承付货款后,因延迟到货、到货不全、到货存在质量问题,有权向发货店提出查询,查询期自付款之日起至150天内。

发货店接到收货店查询信件后,应于15日内给予答复。收货店两次查询无答复,凭查询信件及更正单、增值税减少凭证向发货店划收货款,发货店不得拒付。收货店逾期查询,发货店不予受理,其经济损失由收货店自负。



    第八条 货款结算中发生单笔计算差错实价在10元以下,不论多计、少计,一律不按“拒付”处理,由付款方按会计核算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九条 收、发货双方在货款结算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在全国新华书店、外文书店、古旧书店执行。原《关于新华书店系统调拨货款结算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出版社与新华书店、外文书店、古旧书店之间的货款结算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一:新华书店货款结算合同(参照文本)

附件二:应付款项证明单(参照格式)

附件三:承转结算手续费计算单(参照格式)


附件一:

             新华书店货款结算合同

               (参照文本)


  购货单位名称:

  销货单位名称:

  合同有效期:一九九 年 月  日至一九九 年 月  日

  为保障新华书店购销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购销双方经济利益,加速货币资金回笼,有效地促进事业发展,经协商,购销双方自愿签订本结算合同:

  一、商品购销种类:

  1.图书

  2.年历、年画

  3.音像制品

  4.文化用品

  5.其他商品

  二、承认作为购销合同的书面凭证:

  1.订货单

  2.添货单

  3.单项购销协议(合同)书

  三、货款结算关系:

  1.通过省级书店承转结算

  2.购销双方直接结算

  四、货款结算方式:

  1.同城结算方式:

    A.支票

    B.委托银行收款

    C.商业汇票

  2.异地结算方式:

    A.托收承付

    B.委托银行收款

    C.商业汇票

    D.汇兑

  五、货款结算规定:

  1.货款结算时间:

    A.先付款、后发货:购货方自签约之日起  日内将货款主动付销货方;销货方收到货款后  日内将商品发出。

    B.先发货、后付款:销货方根据购销合同发出商品  日后凭发货记录和结算凭证向购货方划收货款,购货方验单付货款。

    C.预收  %货款、收到商品后结算货款差额:购货方自签约之日起  

日内将预付货款主动付销货方,销货方收到货款后  日内将商品发出,凭发货记录和结算凭证向购货方划收货款差额,购货方验明收款凭证后承付货款。

  2.查询期限:

    A.先付款、后发货结算和承转结算,查询期限最长不超过  天。

    B.预收货款结算,查询期限最长不超过  天。

    C.先发货、后付款结算,查询期限最长不超过  天。

  购货方在查询期限内提出查询,销货方应于  天内作出答复,不得逾期或拒不受理。购货方逾期查询,销货方可不受理。

  3.承转结算手续费按承转金额千分之  收取,凭“承转结算手续费计算单”在承付货款时扣收。

  4.销货方向购货方直接结算货款,购货方不得以单位内部承包、货款另行划收等理由拒付货款。否则销货方有权对购货方终止销货并追究有关经济责任。

  5.销货方未按结算时间或规定向购货方划收货款,购货方有权拒付货款。如货款已经承付,购货方有权向销货方按付款额的千分之  

收取结算手续费。

  6.货款结算中出现单笔计算差错实价在10元以下,付款方自行处理,不得作为拒付理由。

  7.购货方在验货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或伪劣商品,有权要求退货或索赔,凭销货方答复件、仲裁机关或法院裁决书向销货方划款。

  8.其他。

  六、购销双方银行帐号及开户行名称。

  1.购货方:

    银行帐号:

    开户行名称:

    纳税人登记号:

  2.销货方:

    银行帐号:

    开户行名称:

    纳税人登记号:

    发运部门名称:

  3.银行帐号、开户行名称及纳税人登记号发生变更,必须及时通知对方,不得延误。否则,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七、全合同签章有效。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购销双方更换法人代表,仍应执行协议合同全部条款;如其中一方认为有必要修订或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将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购货方签章:    销货方签章:

                 购货单位:     销货单位: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一九九 年 月  日


  附件二:


               应付款项证明单

             ───────────

                     年 月 日    第   号


┌──────┬─────────────┬───────┬─────┐
│收款单位名称│             │付款单位名称 │     │
├──────┼─────────────┼───────┼─────┤
│单据名称  │             │单据编号   │     │
├──────┼─────────────┼───────┼─────┤
│单据日期  │             │交易内容和数量│     │
├──────┴─────┬───────┴───────┴─────┤
│单据未退回原因:    │   我单位应付你单位款项金额:  元  │
│            │                     │
│            │ 大写:                 │
│            │                     │
│            │ 付款单位盖章        财务人员盖章│
│            │       年  月  日       │
└────────────┴─────────────────────┘
  此联通过银行转交收款单位作为应收款项的凭据
  注:一式两联。第二联:付款单位留存作为应付款项的凭据。
  附件三:
             承转结算手续费计算单
             ───────────
               年  月  日
┌─────┬────┬────┬──────────┬───────┐
│开  单 │委托收款│应收货款│应付承转结算    │实收货款   │
│日  期 │号  码│金  额│手续费金额( ‰) │金  额   │
├─────┼────┼────┼──────────┼───────┤
│     │    │    │          │       │
└─────┴────┴────┴──────────┴───────┘
  委托单位盖章:                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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