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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贯彻执行《安徽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2-31 生效日期: 1988-12-31
发布部门: 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安徽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使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更加深入扎实地开展,加速绿化我市城乡,现结合本市情况,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市、县(区)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绿化工作,负责对绿化工作和义务植树的组织宣传、指导协调、规划设计、督促管理、检查验收、评比奖惩等项工作。做到每年检查两次,四月中、下旬检查栽植情况;十月份检查成活保存情况。

  二、义务植树任务的劳动量换算标准为:
  (一)以胸径4-5厘米的乔木为标准株,每栽一株算完成城市绿化任务一棵,即标准当量为1(行道树要求主干高4米)。
  (二)满铺草坪一平方米换算当量为1;点铺草坪一平方米换算当量为0.5。
  (三)栽绿篱一米换算当量为1(双行14株/米)。
  (四)栽草花每株换算当量为0.1。
  (五)整治绿地土方(包括填挖运)每立方米换算当量为3。
  (六)栽丛生灌木一株换算当量为1。
  (七)栽木本攀缘植物一株换算当量为0.2。
  (八)建园林设施价值每二元换算当量为1。

  三、单位职工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义务植树的,经当地绿化委员会同意,可采用以钱代劳的办法,由单位每年按人缴纳绿化费。合肥市区(含郊区范围的市属以上单位)每人每年缴绿化费5元;郊区(不包括市属以上单位)每人每年缴4元;三县每人每年缴3元。

  四、义务植树任务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分配,承担植树任务的单位,必须在当年四月十日前完成,承担其他管护和园林设施劳动的单位,必须在当年月底以前完成。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按每株一元加收绿化费,并追究领导责任。

  五、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由绿化委员会发给缴费通知。各单位应在通知规定的日期内,将款缴绿化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帐户。逾期不缴的,由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执行。

  六、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收缴工作,由市、县(区)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市区范围内的市属和市属以上单位(包括市属以上驻郊区单位),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缴。
  各区(含郊区)所属及街道(乡镇)所属单位和居民(村民),分别由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缴。
  三县范围内由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七、收缴的全民义务植树绿化费专款专用,只准用于全民义务植树的苗木、肥料、工具和必要的园林设施费用。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同级绿化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按计划具体安排使用。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八、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与《安徽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一并执行,并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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