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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优价旅客列车管理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8-15 生效日期: 1995-10-01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铁运[1995]10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使铁路旅客运输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消费需求增长的需要,加快旅客列车的设备设施更新改造,改善旅客旅行环境,提高旅行的舒适度,使优质优价列车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优质优价旅客列车系指新型空调列车、旅游列车。
 
第二章  新型空调列车条件
    第3条  车辆造型高雅,有性能良好的空调设施,设备设施功能齐全、完好。
    第4条  列车座席、卧铺应有质地良好的座套、铺套,车窗有遮光帘及纱帘。
    第5条  卧具应整洁。被单(罩)、褥单等应洁白无污迹。直接接触人体的卧具应消毒装袋后使用,做到一人一换。枕套、枕巾、被单(罩)、褥单等卧具使用周期为半年。卧具必须做到终到收回。
    第6条  车内各种装饰典雅,色调协调。
    第7条  车内温度冬季不低于16度,夏季外温35度时,车内温度不高于28度。
    第8条  列车实行全程对号。
    第9条  列车内禁止吸烟,各车厢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10条  列车垃圾必须实行装袋处理。
    第11条  列车工作人员应具备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的文化素质,做到举止文明,语言表达得体,能熟知本次列车沿途的风景名胜、地方物产,风土人情等,熟悉铁路有关规章。软卧乘务员至少能用一种外语为旅客服务。
    第12条  列车工作人员着装高雅、大方、统一。
    第13条  其它乘务作业标准,设备设施,服务水平不得低于《管规》和《铁路旅客列车乘务作用标准》(TB/T2290-91)。
 
第三章  旅游列车条件
    第14条  旅游列车要在有旅游点的地区且已有2对及其以上旅客列车的区段内开行,以满足不同旅行目的旅客乘车需要。
    第15条  旅游列车应由车况较好的车辆组成,设备设施齐全,作用良好。
    第16条  哈尔滨、沈阳、呼和浩特、兰州、乌鲁木齐铁路局的旅游车可暂不设空调,但夏利应有电扇,冬季应提供暖气;其它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的旅游列车原则上都应装设空调。
    第17条  车内应设置质地较好的地毯、窗帘、椅套、茶几套。枕套、枕巾、被单(罩)、褥单等卧具使用周期为1年。
    第18条  广播设备良好,广播内容生动活泼,突出旅游特色。
    第19条  旅游列车实行全程对号。
    第20条  列车内禁止吸烟,各车厢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21条  旅游列车可适当开展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经铁道部或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商品、服务应明码标价。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22条  有条件的列车应积极发展闭路电视。
    第23条  其它条件应符合本办法第10条-第13条的规定。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24条  优质优价列车由主业管理
    第25条  符合新型空调列车条件的,票价最高上浮50%;符合旅游列车条件的,上浮30%,可视客流情况适时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得超过10%。
    第26条  上浮票价不超过50%的,由铁道部批准;超过50%的,由铁道部商国家物价主管部门批准。
    第27条  优质优价支车必须使用部定统一票据。任何列车均不得在票价、部定杂费之外加收其它费用。
    第28条  优质优价客车与普通客车不得混编。优质优价列车中临时编挂的普通客车,票价不得上浮。
    第29条  集资购置客车或客车加装改造,须事先报铁道部批准。如由职工集资,还需报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
    第30条  开行优质优价列车的铁路局应保证空调列车发电车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维修费用,并具有保证供油的装备。
    第31条  新型空调列车应向旅客发放旅行纪念品(纪念品标准另行规定)。
    第32条  旅游列车的车次编排,一律按铁道部《列车运行图编排规则》编排,即车次为1-48次,并冠以“游”字。
    第33条  列车上开展广告业务,必须符合部发铁运[1992]88号文件的要求,固定式广告须符合客车安全要求,不得因广告型式不规范增加客车定检修程范围,并做到与车内环境相协调。任何列车不得以企业(产品)命名。
    第34条  各级客运和车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优质优价列车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列车应建立检查档案薄。
 
第五章  罚则
    第35条  优质优价列车应经常保持设备齐全,作用良好。对设备、设施状况不良,经常管理不善、服务质量下降、违章违纪现象严重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列车,铁道部有权取消其上浮票价,限期整顿;经铁路局或铁道部客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上浮票价。
 
第六章  附则
    第36条  本办法1995年10月1日起实行,前发铁运[1989]51号、铁运[1992]91号附件三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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