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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招标采购暂行管理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10-17 生效日期: 1995-10-17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铁计[1995]1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铁路工业产品市场,促进正当竞争,铁道部购置机车车辆产品 ,实行招标投标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机车车辆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 招标应坚持程序公开,机会均等,正当竞争的原则;投标应坚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 交货准时,价格合理和服务周到的原则。

    第三条   凡铁道部确定为招标采购的铁路机车车辆,均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铁路机车车辆招标采购工作在铁道部直接领导下进行。铁道部设机车车辆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领导小组),负责铁路机车车辆招标投标的组织协调、指导和 监督检查。
其主要职责是:
1.遵循国家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铁道部机车车辆招标、投 标的规定,制定招标、投标办法和规定;
2.确定机车车辆招标单位;
3.指导招标投标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
4.审批授标或废标建议,如发生重大问题,报部领导批准;
5.调解招标、投标之间的纠纷,组织总结、交流机车车辆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

    第五条   招标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按部确定的招标产品及进度要求,提出招标工作计划,并报部领导小组核备
2.拟定所招标产品的标书,提出招标的方式、标和包的批量计划、投标单位的资格意 见,并报部领导小组核备;
3.制定招标产品技术规范,质量保证期,售后技术服务要求;
4.制定招标产品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
5.制定招标产品的交货、清算方式;
6.制定标书中的评标方法和定标原则;
7.组织所负责招标产品的招标和评标工作,指出评标报告和授标或废标建议
8.选择招标法人代理单位。

    第六条   招标单位所提机车车辆的技术条件,必须符合铁道部有关产品的技术要求,技 术规范部分应经部审核。

    第七条   招标单位对标书质量、招标合同、招标资金的使用和购置目标的实现,承担经 济和法律的责任。

    第八条   机车车辆招标购置资金的划拨,属部拨款的,由部按计划资金总额和进度划拨 招标单位,由招标单位在资金总额内实施招标;预付款的额度应视资金可能,在招标文件 中明确。属铁道部提供有偿使用资金的,按资金使用合同拨付。

第三章 招标

    第九条   招标方式。根据产品的品种,按其复杂程度,需要数量,有能力生产的厂家数 ,采用三种方式:
1.公开招标。需要数量大,生产厂家多的品种,由招标单位公开发布招标通行 2.邀请招标。技术复杂程度高,可承担的生产厂家有限,由招标单位向不少于2家或不少于3家有资格的投标企业发出书面招标邀请。
3.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如只有1个生产厂家生产的)机车车辆,由 招标单位邀请生产厂家进行议标。

    第十条   招标程序:
1.招标单位组织专门的办事机构;
2.招标计划报部领导小组核备;
3.编制招标文件,报部领导小组核备;
4.发布招标通行呈招标邀请书;
5.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答疑;
6.投标企业投标;
7.建立评标组织;
8.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9.组织评标,初步确定中标企业;
10.评标报告及中标企业报部领导小组审批;
11.发中标通知书;
12.招标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招标通告;
2.投标须知:投标文件的编制、送交要求,开标时间,评标条件,定标原则,投标保 证金格式和金额;
3.合同条款,招标产品的技术规范要求,质量保证期,检验标准,资金支付,索赔方 式,履约保证金格式和金额;
4.投标报价表;
5.供货一览表;
6.投标产品规格响应表;
7.投标厂家资格证明文件;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或增加附加条件。 因特殊情况,招标文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送达 所有投标企业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答疑会的会议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 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投标企业。

    第十四条   开始发售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一般应不少于30天;多家企业,多年生产的定型产品,一般应不少于20天。

第四章 标底

    第十五条   根据产品生产和历史情况、技术复杂程度和现有生产企业制造的难易程度, 有的需预先确定标底,有的则不设定标底。

    第十六条   预先确定标底的原则:
1.以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为依据,按成本费用项目编制招标产品标底.
2.原材料单价和费用标准,按掌握资料和有关规定计算;
3.计划利润税金按规定计入标底;
4.1个产品只能编制1个标底。

第五章 投标

    第十七条   凡列入国家和铁道部定点制造机车车辆的生产企业,持有相应的营业范围、 法人营业执照,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必须对投标的生产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参加投标的企业在向招标单 位送达投标申请书时,须同时提供下列资格材料:
1.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生产企业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国家和铁道部批准定点生产铁路机车车辆的文件;
4.铁道部相应产品鉴定证书;
5.投标厂家独立资格声明;
(1)职工及资产负债情况;
(2)生产和主要产品品种,年生产能力,占用职工人数,生产投标产品的历史;
(3)近2年铁道机车车辆的销售品种、数量,销往单位及质量情况;
(4)主要生产设备及关键工装胎膜具的状况说明。

    第十九条   投标企业不得将整车、转向架的招标单位特别指出的某些部分分包其他厂家 制造。投标企业不能自行生产的重要零部件,只能采购经铁道部鉴定、批准生产和厂家的 定型产品。

    第二十条   投标企业送达投标文件时,须在规定截止日期前,按规定金额交纳投标保证 金,否则投标视为废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企业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格式;
2.投标报价表;
3.供货一览表;
4.货物主要技术和操作性能的详细说明;
5.规格响应表及响应说明;
6.资格证明文件;
7.投标保证金或银行开具的保函;
8.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投标书正本、副本均需印制,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在指定处签字盖印鉴并逐页签字。投标企业应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将投标书用内外两 层信封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发现投标书有误、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加盖上述印鉴及签 字的正式密封函件更正,此函件与投标书等效。

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各投标企业派代表参加,同时邀请上级主管部 门、部领导小组、投资部门参加,如上述单位已参加评标组织,则不另派员。是否邀请公 证部门参加,可视情决定。

    第二十四条   开标会议主要议程:
1.宣布评标组织成员名单;
2.公布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投标书的情况;
3.公布标底(如不设标底,此议程可省略)
4.检验、启封投标书和更正函件;
5.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无效:
1.未密封;
2.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未逐页签字;未提供企 业法定的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3.内容不全,与标书不符或数据模糊,辨认不清;
4.逾期送达;
5.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六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单位组织。评标组织一般由7~15人组成,评标组织的 负责人由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担任;成员邀请招标单位,投资和财务管理部 门,机车车辆运用、技术管理等单位派员组成,评标组织除负责人外,均应为熟悉业务,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的经济、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评标、定标原则:
1.坚持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严格遵循评标、定标办法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 标标准进行评标;
2.对投标报价、材料使用、工艺手段、质量水平、交货期、清算方式、售后服务、企 业资格等进行综合评价;
3.评标采用综合评价方法,确定最低评价。评标价相同,以铁道部新造产品质量鉴定或抽查中投标产品质量相对优良的厂家(以正式文件为准)中标优先;评标价相同,已批量生产过投标产品的厂家中标优先。对标书中标准不清或难以定量化的标准,由评标组织 负责人根据评标成员的书面意见,拟定评标标准,由评标人员不记名投票,多数(半数以上)通过后,补充执行。
4.参加评标人员对评标过程和有关情况严格保密。泄密者承担法律和行政责任
5.发生以下特殊情况,可谈判价格:
(1)如果只有一家投标,或只有一家技术合格的厂家投标;
(2)如果多家投标,其投标价格大大高于估算价格,可在废标前,与最低价格的投标 人谈判价格,如不能降到可接受的价格水平,按由低到高的标价顺序,与下一家投标人谈 判价格。 通过谈判不能达成协议,报部领导小组,经部批准扣,则废标或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定标后,招标单位应将评标情况、定标标价、中标企业等有关资料报部招 标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开标至定标一般不超过30天。定标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发出中标通 知书,同时抄送未中标的所有投标企业,并退还未中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条   中标企业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15天内与招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 内容,并按照《铁路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应该招标而未招标的,铁道部将不予拨款。
2.投标企业不如实填报投标申请书,隐瞒、虚报企业资格条件,或串通分标、分包, 串通投标价格,以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垄断投标,造成定标困难的;或以不正当手法干扰招 标的,由招标单位报部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取消下一年度投标资格。
3.泄漏招标工作的秘密,外传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要承担法律和行 政责任。
4.定标后中标单位逾期不签合同的,报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经上报部领导小组批准, 取消下一年度投标资格。

    第三十二条   招标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收受'回扣',投标企严以行贿、给'回扣' 等不正当手段谋求中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铁路客货车辆招标采购暂行管理办法》(铁计函[1995]2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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