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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放活科研单位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6-16 生效日期: 1984-06-16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市级以上科研单位: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科研单位及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更快地转化为生产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必须解决目前科研单位吃“大锅饭”及科技人员部门所有的问题,特制定放活科研单位的暂行规定。   一、积极推行“有偿合同制”
  一切有条件的科研单位都应对外实行有偿合同制,对内实行承包责任制;暂不具备条件的,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
  实行有偿合同制的科研单位接受国家和上级部门的科研任务,必须签订合同,其应得经费按国家科委和国家体改委《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科研单位对科研成果拥有使用权和转让权,上级部门下达的科研课题和自拟课题的科研成果,规定了密级的,经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转让,其它科研成果自主转让。科研成果一律实行有偿转让。科研单位应积极向市有关部门提出推广转移的建议和方案。科研成果半年内没有在市内采用时,科研单位有权在其它地区、行业进行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止。
  市府采取积极可行的措施向实行有偿合同制的科研单位提供基建、大型设备和仪器的投资,已建立的渠道应保留。
  科研单位的非生产性收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培训及经科委核准的中试时间内的中试产品等)免征一切税和能源交通集资以及用于自筹基建项目投资的建筑税。
  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准的科研单位的新产品免税三年。
  对实行有偿合同制的科研单位因科技开发和新产品研制需要,视其偿还能力,予以低息优惠贷款。
  二、实行所长责任制
  所长全权代表科研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所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实行任期制。副所长、总工程师由所长任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科、室领导由所长任免。
  所长有权决定本所的业务、财务、人事、中试、生产等一切重大工作。
  所长全权支配所长基金。
  所长有权对有特殊贡献的副所长和以下职工晋升一级工资,每年晋升面控制在职工总数的3%;所长有权对有突出贡献的副所长和以下的职工浮动晋升一级工资,费用在所长基金中开支。调离本单位后浮动晋升作废。
  对完成各项考核指标成绩显著或评为市以上(含市)先进科研单位的所长,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浮动晋升一级工资,连续两年浮动晋升后,转为固定工资。
  获得晋升奖励的职工(含所长),仍可按国家工资调整的规定晋级。
  所长有权对职工(含副所长)进行奖惩,包括晋级奖励和辞退处分。
  三、建立基金和自主发放奖金
  科研单位用纯收入建立四项基金: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所长基金。科技发展基金应占50%以上,所长基金占5%,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占45%以内。科研单位有权在基金限额内自主开支,节余部分转入下年度使用。
  科研单位取消平均主义的综合奖,按内部责任制自行决定奖励基金的发放办法。实行有偿合同制的科研单位发放奖金总额超过年职工标准工资总额30%时,对超过的部分,采取加大科技发展基金比重的办法,将部分奖励基金调整为科技发展基金。其调整率为:全年发放奖金超过年标准工资30%未满40%的提取科技发展基金率为30%;超过40%未满50%的提取率为100%;超过50%以上的提取率为300%。
  对军工向民用、城市向农村推广转移科研成果的纯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给推广转移有贡献的人员发放奖金,不计入奖金总额。
  全面完成科研责任制各项考核指标的所长,按全所职工总数10%的高额获奖者的奖金平均值领取奖金。
  四、促进人才流动
  科研单位根据科研需要,增加科技人员应不受原编制限制。有权对调入人员进行考核,择优录用;不合条件的,可以拒绝接收。
  科研单位有权从外地、外单位招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合同制并自行确定报酬。允许用非所学或在本单位确实不能施展才能的科技人员提出辞职,根据事业的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合理流动。允许职工留职停薪,在市内流动。
  五、兴办各种科研生产联合体
  科研单位在不改变隶属关系和保证完成国家、上级部门下达的科研任务及横向合同任务的前提下,发挥技术优势,积极地面向社会,与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农村的“专业户”、“个体户”结合,组织各种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体。可以入股分红,也可以收取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费。在保证完成本单位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组织部分科技人员到外单位搞技术承包,所取报酬由在外搞承包的人员和在本单位承担其工作的人员,共同合理分配。   一九八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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