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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招聘专业技术干部暂行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3-06 生效日期: 1984-03-06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进一步发掘人才,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尽可能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以适诮我市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需要,遵照中央关于逐步改革人事干部制度的精神和国发(1983)111号文《国务院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急需专业技术人员,在计划调配中解决不了的,可按照合理的流向和学用一致,用其所长的原则,采取招聘办法调剂解决。招聘的专业技术干部,可以定期聘用,也可协商调动。

  二、各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时,应制定招聘方案(包括应聘人员的范围、条件、工作定向、使用期限、待遇等),经主管部门(基层单位报市主管局或授权调动干部的市级公司;市级单位报主管部、委、办)审查后,报市人事局批准。到重庆以外地区招聘人才,招聘单位应主动争取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的支持,并取得他们允诺之后进行。

  三、招聘专业技术干部,可以登报公开招聘,应聘人员一般要凭所在单位的介绍信报名,并按招聘单位的要求递交申请书和体现自己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成就的论著、总结等材料。招聘单位对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学术、业务水平必须进行考试考核,择优聘用。应聘人员的所在单位也应给予支持,帮助招聘单位积极提供材料,如实介绍情况。

  四、招聘的专业技术干部,属于定期聘用的,由聘用单位与应聘者所在单位和本人三方签订招聘合同,并由用人单位发给聘书。需在市内范围调动的,由双方单位组织协商办理。对调动工作有争议的,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协调,必要时市人事局有权直接调动。从外地招聘调入的,要按干部调动的有关规定报市人事局审查批准。凡经批准调入的专业技术干部,公安、粮食部门应准予办理户口、粮食转移关系。
  需要任命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受聘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五、招聘单位对聘用人员,要从各方面提供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真正做到政治上一视同仁,工作上放手使用,生活上关心照顾。从外地招聘调入本市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本市急需的奇缺人才,其爱人属正式职工的,可以随调,爱人和待业子女属城镇户口的可以随迁;其家属的“农转非”问题,以及住房、子女就业等方面的问题,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予优先解决。市人事、公安、粮食、劳动、财政、房管等部门也应积极支持办理有关手续。

  六、集体所有制单位从全民所有制单位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仍属国家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不变,户口、粮食关系可以不转,住房可以不迁。

  七、根据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可以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从国外引进和聘用人才。如组织邀请海外华裔学者或外籍科技人员来渝讲课,举办训练班,技术咨询或聘任顾问等。从国外引进聘用人才时,必须按照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审批手续办理。

  八、招聘社会上自学成才人员,应按吸收录用闲散科技人员的政策规定办理。

(注:该办法已经重庆市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下发试行)
一九八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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