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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规划管理局、市工商管理局《关于中心区主、次干道、主要出城口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宣传栏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27 生效日期: 2006-03-27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筑府发[2006]32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规划管理局、市工商管理局《关于中心区主、次干、主要出城口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宣传栏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中心区主、次干道、主要出城口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宣传栏整治工作方案
  针对部分户外广告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发布以及近期我市存在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宣传栏设置不规范、破旧、残缺、有碍瞻观、影响城市景观等突出问题,依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由市、区有关部门对中心城区主次干道、主要入城口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宣传栏和门头设施进行一次专项整治,通过集中整治,基本达到各类户外广告整洁、亮丽,牌匾标识规范、有序,努力营造和谐优美、整洁有序的城市形象,进一步提高城市品位。为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特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
  一、整治时间
  2006年4月1日至8月30日。

  二、整治范围和对象
  中心城区(云岩、南明、小河区)主、次干道及四个出城口(东出口、西出口、花溪大道、贵黄公路)的各类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宣传栏及门头设施。

  三、整治内容
  (一)未办理规划设置手续的户外广告、标牌和宣传栏,责令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依法强制拆除;
  (二)经规划批准但未按规划审批要求设置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标牌和宣传栏,责令限期(30日内)进行整改,整改不力,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依法强制拆除;
  (三)破旧、残缺、倒斜,板面褪色、漏字、错字、不规范用字,灯光显示不全等有碍瞻观、影响市容市貌的各类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和门头设施,责令限期(30日内)进行整改,整改不力,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依法强制拆除。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规划局、工商局、市委宣传部、公安局、市法制办、语委会和各相关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此次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从相关责任单位抽调。云岩、南明、小河区政府分别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完成明确的工作任务。

  五、职责分工
  本次整治按照市、区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指挥和协调,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及市委宣传部、市法制办、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语委会,按各自职能和职责密切配合开展工作,云岩、南明、小河区政府按市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相关整治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1、负责贵阳市户外广告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整治工作,收集整治工作相关信息,定期编发工作简报。
  2、具体负责实施18条主干道(即中华路、中山路、延安路、遵义路、北京路、瑞金路、滨河路、花溪大道北段、贵开路、宝山路、浣沙路、枣山路、都司路、新华路、神奇路、市南路、沙冲路、解放路)及四个出城口(东出口、西出口、花溪大道、贵黄公路)的各类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宣传栏的摸底调查、督促整改规范设置和依法拆除等工作。
  (二)市规划局
  负责提供18条主干道、四个出城口的户外广告审批情况,对涉及整改和强制拆除广告依法按规划要求进行认定。
  (三)市工商局
  负责依照相关法规整治活动中涉及的广告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定。
  (四)市法制办
  负责收集、整理和提供整治工作的相关法律依据,并对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市委宣传部
  1、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省市新闻单位对整治期间的宣传报道工作;
  2、负责市委宣传部所属的公益广告整治工作。
  (六)市公安局
  1、负责整治行动中突发事件的处置,做好执法保障工作;
  2、负责协调消防部门提供高空作业的特种车辆,支持配合强制拆除工作。
  (七)市教育局(语委会办公室)
  负责指导各类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宣传栏语言文字的规范。
  (八)市财政局
  负责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
  (九)云岩、南明、小河区政府
  1、配合市有关部门对中心城区18条主干道和4个出城口各类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宣传栏的整治工作。
  2、负责组织区城管等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除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的地段以外)主、次干道的各类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宣传栏摸底调查和督促整治和依法拆除工作。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和普查阶段(4月1日一4月20日)。市法制办会同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拟定《关于开展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宣传栏整治的通告》并向全市正式发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约见新闻媒体详尽说明,组织各新闻媒体对此次整治工作进行正面舆论宣传引导;市和各区按职责分工组织对中心城区主、次干道、四个出城口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宣传栏及门头设置情况进行详细摸底调查和登记建档工作。
  (二)制定整改方案或自行整改阶段(4月20日一6月20日)。由市、区按分工根据调查的情况,就每条路、每一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宣传栏和门头设施逐块提出具体处置意见。凡依法认定须拆除的,由市、区综合执法部门向设置单位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需进行整改的,由市、区综合执法部门提出整改内容、要求,向设置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三)依法拆除阶段(7月1日一8月15日)。依据相关法规和市政府关于集中整治的决定,由市和各区按照职责分工,对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但未自行拆除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但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各类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宣传栏及门头设施组织强制拆除。
  (四)验收和规范管理阶段(8月15日一8月30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组织相关部门和区按照整治标准和要求逐一检查验收,整治工作达不到要求,由责任单位(区)负责督促实施,直至验收合格。市政府法制办、市规划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研究拟定进一步理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宣传栏及门头设施设置审批和规范管理的相关规定措施,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规划管理局、市工商管理局
二OO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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