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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局市安监局贵阳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5 生效日期: 2005-12-15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筑府办发[2005]11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交通局、市安监局拟定的《贵阳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贵阳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海发(2005)324号)、《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05)41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5)16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82号),结合贵阳市水上交通安全状况,现就我市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出发,改善我市渡口、渡船基础设施条件,推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工作,立足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通过认真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水上交通安全问题,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二、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坚决打击“三无”渡船和渡船超载、混载等重大违章行为,全面落实渡船安全航行生产和管理责任制,不断深化“查隐患,堵漏洞,保安全”的各项措施,切实消除渡运安全的各种隐患,渡口、渡船达标率达到90%以上,建立以县(市、区)、乡政府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监管机制,有效控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整治原则
  专项整治活动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宣传、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进行。交通和安监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公安、农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四、整治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其它船舶是本次活动的整治对象。整治重点:一是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置的、渡口管理部门、人员、责任、经费和监管制度不到位或未落实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主体责任不明晰的、渡运高峰期现场维护和监管不到位的、超载运输和冒险航行等违法行为有禁不止的、货物装卸、旅客上下、标识标志、安全守则等设施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等渡口;二是未通过法定检验登记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消防、救生设备不符合国家规范的、维修保养制度不落实的、技术状况不良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等渡船;三是未经考试发证、取得适任资格的渡工,尤其是轮流摆渡未固定船工的现象。四是未纳入管理的渔船、自用船以及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三无”船舶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营运的其它船舶。

  五、组织机构
  为加强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成立贵阳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以保障活动的深入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罗筑云(市政府副市长)
  翟 彦(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陈鲁西(市政府市长助理)
  余建文(市政府副秘书长)
  彭永祥(市政府办公厅调研员)
  蔡远明(市交通局副局长)
  杨亚琦(市安监局副局长)
  成 员:林东海(市发改委副主任)
  孙晓庆(市公安局副局长)
  荆子亚(市农业局副局长)
  刘阳光(市旅游局副局长)
  潘光远(市交通局技安处处长)
  高 翔(市海事局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高 翔(市海事局副局长)
  副主任:胡美琪(市安监局处长)
  钱兴顺(市海事局副局长)
  成员:张志平(市安监局)
  赵 波(市发改委)
  赵亚钦(市公安局)
  祈 斌(市农业局)
  杨 兵(市农业局)
  恳守军(市旅游局)
  陈金楷(市海事局)
  办公室联系电话:0851-5966186,传真:0851-5966186。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立即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地区专项整治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

  六、工作职责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各相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起以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做到既分工明确,又相互配合,积极调动各方面的因素,形成统一、协调、有效的工作局面。
  (一)各级政府要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把专项整治工作真正摆上政府的议事日程,制定出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一定要狠抓落实。要健全和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积极做好宣传发动,督促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特别是对农业生活、生产自用船舶,要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台帐,及时发放牌证,加强安全管理。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对渡口渡船安全实施行业管理,切实加强营运渡口的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三)各级农业(渔政)部门要加强对渔船、渔船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严格牌证发放,建立台帐,进一步完善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制止渔船载客渡运。
  (四)各级安监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渡口渡船,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并协助当地政府消除安全隐患。
  (五)各级公安、旅游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当地政府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六)各级海事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提出整治工作意见,协助当地政府落实各项整治措施。要加强船舶和船员的源头监督管理,依法进行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培训、考核、发证和配备。要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制止非载客渡船航行,制止超载超额运输,打击“三无”船舶航行等扰乱航行秩序的行为。

  七、活动步骤
  本次活动共分五个阶段进行,自2005年12月1日起至2007年9月30日止。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时间:2005年12月1日至2005年12月15日)。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专项整治活动的重大意义,扩大影响,造成声势,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奠定基础。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各种宣传手段,以及在港口、码头、集镇等客流集中的地方,通过发放宣传单、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等方法进行广泛宣传动员,使渡口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渡口经营人、船工以及广大群众都能了解专项整治活动的目的、意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市统一制定的方案和验收标准结合本地区具体实际,突出重点,制定符合客观实际、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并给予资金保障。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务必于2005年12月15日前报送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时间:2005年12月16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完成对本辖区内的所有渡口渡船、农业生活生产自用船舶、渔船的现状分类进行调查、摸底工作,并按“附件2”和“附件3”及农渔船相关表格(由各地自制)填写相关内容,于2006年元月5日前报送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检查整改(时间:2006年元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深入开展现场检查,落实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在本阶段,各级人民政府应于每月30日前按“附件4”要求将当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送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整改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完善渡口手续,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二是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三是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四是要层层落实、逐级落实管理机构、人员、责任、经费和监管工作“五到位”;五是改善渡口安全条件,整改渡口安全隐患;六是对农、渔船进行具体划分并发放牌证。
  2006年元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重点开展安全检查,严厉打击农渔船、三无船舶非法渡运,取缔非法渡口,整顿运输秩序。
  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完善渡口手续,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渡口管理部门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的日常检查。交通、农业(渔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完成营运船舶、农业生活生产自用船舶、渔业船舶牌证发放。
  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更新老旧渡船、完善渡口码头设施建设。
  第四阶段:验收阶段(时间:2007年元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
  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验收标准“附件1”对辖区内渡口、渡船逐个进行自查自纠,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在本阶段,省、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分别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值量化验收,达到85分以上为合格,由省交通厅、省安监局统一在《贵州日报》上公告;对验收不合格的渡口,责令3个月内完成整改。
  第五阶段:再整改验收(时间: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第四阶段验收不合格并限期3个月内进行整改的渡口进行再整改、再验收,确保渡口、渡船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要求。
  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情况和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7年10月5日前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工作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一是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渡口、渡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专项活动资金,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突出重点,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周密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二是要做好专项整治的宣传发动工作,将宣传动员和舆论监督贯穿始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及时宣传报道各个阶段的工作情况,使渡口所在地的渡口经营人、渡船船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内容,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促进专项整治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三是要加强指导协调工作。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整治工作职责,加强对各级人民政府整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海事、航务部门要对各地实施渡口改造与改善渡口安全条件、船舶标准化改造等基础工作进行指导,交通部门要妥善解决在实施停航整改或拆并渡口时,解决好当地群众的交通问题,公安部门要协助维护社会稳定。按照“政府统一负责,业主落实整改,部门监督检查”的原则,务必保证渡口、渡船安全隐患整改资金的投入,采取有效措施逐一落实;四是要加大渡运安全基础建设专项资金投入,为创建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渡运安全条件改善工作力度,落实专项资金,积极推进渡口、渡船标准化建设工程,从根本上改变我市渡口、渡船的落后技术条件;五是要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要定期通报专项整治情况,对专项整治活动开展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工作弄虚作假、严重影响全市工作进度等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存在严重渎职失职行为的,严格追究行政责任,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附件:1、《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见原件)
  2、《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见原件)
  3、《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见原件)
  4、《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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