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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客家委员会补助地方政府推动客家文化生活环境营造计划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5 生效日期: 2005-09-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客会筹字第09400015952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行政院客家委员会客会筹字第09400015952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8点;并自94年9月1日生效

一、行政院客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补助地方政府整体规划客家聚落,保存传统客庄社区公共生活场域,强化客属文化资产特色,落实在地住民共同参与社区发展与环境营造,特订定本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二、补助对象:地方政府。

三、补助项目:

(一)公共生活空间环境整理:公园、绿地、广场、步道、沟渠等公共生活及休憩空间环境整理改善。

(二)文化资产风貌营造:具历史、民俗、艺术等价值之传统建筑、场所及其外围环境营造。

(三)人为环境景观美化整理:路径、旧铁道、堤防护岸等线性空间及其附属设施或既存重要地标等据点环境整理。

(四)自然环境景观复原改善:生活环境聚落所在或毗邻之山川、水岸、水圳等蓝(绿)带系统或环境景观复原改善。

(五)闲置空间再利用:低度利用公有(公用)建筑物或闲置空地之环境改善再利用。

(六)客家聚落保存发展总体规划:辖内客庄聚落所在范围内地景、人文及产业调查分析,发展课题建议,短中期执行方案或基本设计。

(七)其它:与客家生活环境营造有关之计划。

四、补助原则:

(一)除原经行政院项目核定并订有补助额度,或由本会核定,且正在执行中之计划,仍依其规定办理至完成为止外,本会对直辖市政府之补助,最高补助百分之五十;对县(市)政府之补助,依县(市)政府财力级次,其最高补助比率,第一级为百分之五十,第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七,第三级为百分之六十三。

(二)跨年度计划经本会审定阶段性进度及完成期限者,采分年编列预算补助,并以滚动式检讨修正补助额度。

(三)补助款应纳入地方政府年度预算办理,并应专款专用。

(四)补助款不得支用土地与建筑取得(含租赁)、环境影响评估、山坡地杂项、办公家具购置费用、水、电、庶务、消防安检、常驻经营维持人员之人事支出等经常维持费用。

(五)受补助计划应依「中央政府中程计划预算编制办法」第二十五条及「政府公共工程计划与经费审议作业要点」第二点之规定,先进行民间参与投资可行性评估,所需费用,得于补助款规划费项下支应。

(六)提案计划应列明全部经费内容及申请本会补助项目及金额,同时申请其它政府机关补助者,应详列申请各机关补助项目、金额。

五、申请资格:

(一)基地范围内建物及土地所有(使用)权如属政府部门所(管)有,应检附该机关(构)同意函;如属私人所有,应检附所有权证明及授权使用暨开放供公共使用同意书(或契约)。以上文件有效期间,原则应为五年(自提案日期起算),惟补助经费超过新台币伍佰万元以上者,应依补助额度延长提供公众使用年限。

(二)执行策略运用社区总体营造观念推动客家文化者。

(三)各学校活动中心、老人文康中心、劳工教育中心、社会福利中心、社区活动中心、图书馆等设施原则不予补助;但在不影响原有功能下,可兼供客家文化保存、推广、教学、展览使用,亦可供地方客家艺文团队进驻、操练或演出,且未曾获其它机关补助,执行机关并可提具永续经营管理能力相关证明者。

六、申请程序:

(一)符合申请资格者,应于前一年度十月二十日前,备妥提案计划书、必要附件及完整电子档案函送所辖直辖市、县(市)政府申请汇案初审;计划书系由直辖市或县(市)政府提出者,亦同。

(二)直辖市、县(市)政府应指派承办相关生活环境营造业务单位于前一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初审,并检齐汇案数据一式十二份及完整电子档案一份报会申请复审。

(三)未依前项规定申请或逾期申请者,本会不予受理。

(四)表件不全者,本会得限期请申请单位补正,未于规定期限内补正者,本会径予撤案。

七、计划书项目:

(一)直辖市、县(市)政府汇案计划书(格式如附件一):

1.封面:

(1)计划名称。

(2)主办机关。

(3)各执行机关。

(4)申请日期。

2.府内初审结果汇总表。(格式如附件二)

3.府内初审及实地会勘会议纪录。

4.府内初审通过排定执行优先级之提案计划书。

5.附录(其它有利协助审定优先补助文件)。

(二)申请机关撰拟之申请计划书(格式如附件三):

1.封面:

(1)计划名称。

(2)计划编号。

(3)执行期程。

(4)执行机关。

(5)管理维护单位。

(6)申请日期。

2.基本数据表。

3.计划书内容:

(1)计划缘起。

(2)计划目标与实施策略。

(3)计划实施范围与规模。

(4)现况调查及需求分析。

(5)计划项目及内容。

(6)营运管理及维护计划。

(7)社区动员参与方式。

(8)预期效益。

(9)其它。

4.附录:

(1)基地范围内土地及建筑物所有权证明。

(2)授权使用基地范围内所(管)有土地及建筑物暨开放供公共使用同意书(或契约)。(格式如附件四)

(3)当地住民共识协调文件。

(4)在地客属艺文团队及社区营造专业组织名册。

(5)近年获政府机关核定补助计划执行成果摘要。

(6)其它有利协助审定优先补助文件。

八、审查作业:

(一)初审阶段:由各直辖市、县(市)政府邀集府内有关业务单位、专家学者及景观总顾问(或环境景观监督机制委员)至少七人组成审查小组办理初审(含实地会勘及排定建议补助优先级)。其中专家学者及景观总顾问(或环境景观监督机制委员)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二分之一,出席人数应达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

(二)复审阶段:

1.由本会邀请专家学者及中央部会有关业务主管机关组成联审小组,依据本要点审查考量项目进行复审及决定建议补助额度,陈报本会主任委员核定。

2.复审作业于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办理完成及函知县(市)政府审查结果。

3.本会得邀集提案计划主办机关、执行机关及直辖市、县(市)政府客家事务主管机关列席简报说明计划内容或办理实地会勘。

(三)修正及复核阶段

1.本会同意补助计划之申请单位应于计划执行当年度一月十六日前,依本会审定意见、核定补助经费总额及同意补助项目修正计划内容及经费,送请各县(市)政府复核。

2.各县(市)政府应于计划执行当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复核作业,并检齐汇案数据一式三份及完整电子档案一份报会备查暨申领第一期款,逾期撤销补助计划。

3.未依本会审定意见修正计划或逾期申请者,本会径予撤案。

(四)客家文化生活环境营造计划属公共建设计划,申请单位应配合公共建设计划先期作业,办理送审相关事项。

(五)本会各案补助额度超过新台币伍仟万元之计划,应依行政院颁「政府公共工程计划与经费审议作业要点」规定办理。

(六)补助计划技术服务厂商之评选,地方政府应依「政府采购法」及「公共工程规划设计服务厂商评选作业注意事项」之规定办理。

九、审查考量项目:

(一)计划内容及实施策略之可行性:创意及特色。

(二)选址之适当性。

(三)在地客家文化资源之运用、在地文化环境特质掌握及运用情形。

(四)计划经费需求之合理性及妥适性。

(五)社区参与计划及营运管理维护计划之可行性。

(六)计划实益:对地方客家文化政策发展之贡献、对客家文化环境品质及文化产业提升之实质效益、对客家文化教育推展及语言复苏之实质效益、对客庄生态环境景观维护之实质效益等。

(七)执行计划永续经营可行性。

(八)整合各部会投入资源整体效益及提案机关以往执行本会相关补助计画之成效与行政配合度:对计划进度掌握能力、工程品质执行能力等。

十、优先补助原则:

(一)选定之基地非属馆舍型态,可展现出客家文化生活环境改造之突破性创意与前瞻性,具营造客家庄生活环境新风貌潜力,整体计划目标亦具有改造地方发展体质之企图,并可表现地方执政绩效。

(二)计划目标对客家庄街区、聚落、建筑物或地景之整建维护,具文化资产保存实益,并对相关历史建筑物及其周边公共环境之整建提出可行之维护及再发展计划。

(三)社区组织健全且运作具有经验,推动社区总体营造具有基础。

(四)营运管理机制健全可行且可永续经营,包括营运主体组织架构及专任管理人员、财务计划及编列预算或委托民间经营之可行性等。

(五)前一年度受本会核定补助计划,其执行期间符合本要点相关规定办理者,其延续计划将优先补助。

十一、配合事项:

(一)受补助计划执行期间相关审查会议应邀集熟稔当地客家文史或环境景观发展之专家学者及景观总顾问(或环境景观监督机制委员)协助咨询审查及辅导推动所辖客家文化生活环境营造计划、厘清地域环境课题与发展蓝图、掌握总体环境资源分派情形。

(二)受补助机关并应结合当地学校、村里、社区组织、客家文史工作团队、客家艺文团队及社区规划师等,建立社区参与机制,协力推动。

(三)受补助机关于计划执行过程,应接受本会客家文化生活环境营造计划辅导团队之指导。

(四)受补助计划执行期间,相关会议应邀请本会派员参加。

(五)受补助机关应同意就补助案所提供之相关文件及成果等,无偿授权本会以非营利为目的之公开发表与利用,并配合本会推动相关之活动,公开发表补助计划之成果。

十二、辅导与执行:

(一)执行机关于接获本会复审结果后,除有特殊情形经本会通知限期改正者外,即可径办民众意见咨询、业务协调整合、准备招标文件及采购招标作业。

(二)受补助计划规划设计及监造服务费用应参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颁「机关委托技术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规定,及计划类别与个案属性,订定合理费率,以免影响设计品质。

(三)受补助单位应依本会核定之计划内容执行,若有变更,须叙明理由,项目报请本会核定后据以执行。若执行内容变更且未报请本会项目核定者,本会得撤销其补助,并得于一定期间内不再受理申请。

(四)受补助计划应于本会指定期限内办理完成,如逾指定期限仍未办理完成者,各县市政府应自逾期日起计十日内提送「计划检讨报告」,由本会重新检讨是否续予补助。如经本会核定不予补助者,计划即予撤销,并应于本会指定期限内完成决算报会及缴还补助经费。

(五)为求计划落实推动,本会得不定期安排客家文化生活环境营造计画审查委员实勘辅导,对于受补助计划之规划设计内容得建议修正,必要时,并得要求重新规划设计,或取消受补助资格。

(六)地方政府应依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估、建筑执照、使用执照、建筑室内装修、无障碍设施、电力系统安全、消防设备安检、绿建筑标章审查等申请事项。

(七)地方政府须依地方客家人文、民俗、技艺、产业、地景、生态及客家文化生活圈等资源特色,策定客家文化生活环境营造计划之主题特色。

(八)地方政府应发挥创意,规划搜藏、设计、主题特展、艺文展演及文化产业活动。

十三、营运管理:

(一)受补助计划应于先期规划阶段将营运管理及维护计划纳入,并于结案前订定经营管理办法函送本会备查。

(二)地方政府应朝财务自主永续经营,或委托非政府组织营运管理。

十四、经费拨付方式:

(一)规划设计类:

1.第一期款(百分之三十):由各直辖市、县(市)政府于接获本会核定补助函后三十日内检具修正后申请计划书、第一期补助款领据及纳入地方预算证明书申请拨款。

2.第二期款(百分之四十):各执行计划应于计划执行当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发生契约权责,并办理完成至少二次审查会议后,由各直辖市、县(市)政府按本会核定补助经费百分之四十额度或实际发包金额之当年度预算执行数,检具契约书影本及审查会议纪录一式三份暨第二期补助款领据申请拨款。

3.第三期款(百分之三十):各执行计划应于计划执行当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计划项目,由各直辖市、县(市)政府检具本会同意办理结案之执行成果报告及第三期补助款领据申请拨付补助款余额。

(二)规划设计及工程施作类:

1.第一期款(百分之三十):由各直辖市、县(市)政府于接获本会核定补助函后三十日内检具修正后提案计划书、第一期补助款领据及纳入地方预算证明书申请拨款。

2.第二期款(百分之四十):各执行计划于工程施作进度达百分之三十,并办理完成至少二次审查会议后,由各直辖市、县(市)政府按本会核定补助经费百分之四十额度,检具工程估验证明及审查会议纪录一式三份暨第二期补助款领据申请拨款。

3.第三期款(百分之三十):各执行计划于工程施作进度达到百分之八十,按本会核定补助经费百分之三十额度,检具工程估验证明一式三份及第三期补助款领据申请拨款。并于工程完工竣收后,检具本会同意办理结案之执行成果报告送本会备查。

(三)各直辖市、县(市)政府于本会补助款入库后应即转拨执行机关。

十五、财务管理:

(一)补助款如有挪用情事或受补助计划之规划、设计内容未获本会同意备查者,本会将终止或取消其补助资格,地方政府并应缴回全部补助款。

(二)筹设执行过程遇有经费不足现象,应自行筹措财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补助数额;执行结果如有剩余款应于当年度缴回,如有特殊情况,则于翌年度依本会补助比例缴回。

(三)补助款不得变更用途,如因实际需要需增(减)列计划项目,应事先征得本会同意后始得动支。

(四)如于补助经费所属会计年度内未能完成预定计划而必须延期时,应依有关规定申请保留继续支用。

(五)补助款执行单位应依预算执行要点及政府采购法之相关法令办理,原始凭证由纳入预算单位依权责办理经费核销。

十六、有关受补助计划之管制考核事项,本会另订定「行政院客家委员会客家文化生活环境营造计划督导评核要点」办理之。

十七、政策性补助,得不受本要点第六点、第八点及第十四点之限制,但仍应经项目审查、报奉本会主任委员核定后实施。

十八、本要点未规定事项,依本会函知事项及其它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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